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财政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长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健全监管体系
1.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对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4.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5.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是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国资办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以资产为纽带,按照“县国资委(决策层次)——县国资办(管理层次)——具体国有资产营运单位(运营层次)”构成的三层次监管体系运作。
三、强化监管职能
7.县国资办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受县政府委托对外投资和参股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1)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2)审核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
(3)监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
(4)审查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制财务;
(5)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
(6)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7)依法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8)调查处理国有资产纠纷,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9)依法参与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10)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0.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1.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纠纷协调、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1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事项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13.县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14.县国资办向其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监事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15.县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1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国资办报送财务月报、年度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18.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2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转让、增资、减持或核销,由县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或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县政府批准。
五、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9.资产配置的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履行下列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资产配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不得自行配置,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采用购置、购建方式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0.资产使用的管理。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按有关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并将资产清查结果报县国资办。
21.资产处置的管理。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对房地产、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应以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底价,经县国资办审批后,委托中介机构公开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未经县国资办审批,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单台(件)原值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单台(件)原值1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国资办备案。
六、强化责任追究
22.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切实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责任的落实。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计制度,每年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责任,以维护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具体是:
(1)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界定的;
(2)违反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3)在承包或者租赁中,不按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
(4)在经营管理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或者依法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
(5)在对外收购、兼并中损害国家利益的;
(6)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7)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帐或者调减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4.对国有资产流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以下统称处分):
(1)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2)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流失不足1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20%以上30%以下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的处分;
(3)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0万元以上,或者流失不足10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前款(2)(3)项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适用于企业人员,但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任用的人员除外。
25.除依照以上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外,县国资办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采取任职限制措施,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的领导职务或者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26.对国有资产流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