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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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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新的相关政策和《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平湖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规费减免

1.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监督监测等卫生行政事业收费;

(2)规划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道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二)贷款贴息

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因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也可直接申请商业贷款,并提出贴息申请。

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的金额一般掌握在3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由本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且继续落实反担保措施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按《平湖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09〕53号)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市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

向商业银行直接申请商业贷款的,市财政据实给予一次性50%的贴息(展期和再次贷款不贴息)。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项贴息总计最高额度为2万元,贴息资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高校毕业生按约定结息方式向有关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按照有关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办理贴息资金的申拨手续。

(三)创新资助

在本市创办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其创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新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创新项目且具有产业化条件;

2.申请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讯、电力、农业新品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4.申请创新资助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5.创新资助申请人须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有资助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向市科技局进行科技项目申报,需报送《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可在平湖科技信息网下载),并随表附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计划书或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创新资助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并纳入《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平科技〔20*〕3号)管理。

高校毕业生申报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资助经费按同类科技项目上限执行,立项后先补科技项目经费的40%,其余60%经项目验收后拨付。

(四)专利补助

在本市创办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获得授权专利的,可按《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科技〔2009〕14号)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高20%给予资助。

(五)人事

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收取的档案管理和其它人事费用。

(六)其他

1.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创办的企业入住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可享受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3.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优先安排入住。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引导和鼓励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给予宣传、表彰,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本意见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和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