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科技进步发展管理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全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建设
1.鼓励各类主体创办为特色产业服务的区域(行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级(含*市级)建设计划并通过评估(认定)的区域(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2.对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添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的,通过上报计划、组织评估等程序后,科技部门在安排科技项目经费时予以重点支持。
3.鼓励创建企业研发中心。通过国家、省、市(含*市)当年认定评估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各级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另行制定《*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4.推进科技创业孵化中心建设,对于入驻*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的高科技项目给予创业资金、用房租金等优惠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5.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
6.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鉴定、省级验收的省级新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
7.对列入*市级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的,视项目情况,给予分期或事后补助,具体按《*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经费事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8.对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且尚未享受本级激励政策或科技经费支持的,可按上级要求或项目合同,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9.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包括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高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级(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企业被认定上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分别在5年内、4年内补助给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企业被认定上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3年内补助给企业。
10.鼓励民营资本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凡民营资本参与投资市认定的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给予实到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注入部分的15%、最高50万元的奖励。新办企业注册起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
11.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投资各方约定、市有关部门认定,技术要素入股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科技人员红利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2年100%、第3年50%补助给相关科技人员。
四、支持专利创造和产业化
12.支持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发专利产品,鼓励创建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镇(街道),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具体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
13.重点支持市外机构或个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对来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补助,安排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另行制定《*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六、扶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
14.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转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对当年度实际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完成1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科技中介机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科技创业(风险)投资
15.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行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直接投资四种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推进信息化建设
16.支持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全市性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经市立项(下同)、建设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投资额30%(或软件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继续推进公共服务、新农村建设、城市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软件投资额50%、最高15万元的补助。
17.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凡列入“CAM、CRM、ERP”示范性和重点推广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软件投资额50%、最高1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18.鼓励发展信息技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本市企业申报列入省级以上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且尚未享受本级政策补助的,可按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19.鼓励企业申报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本地企业软件产品通过省信息化协会新认定的,给予每项软件产品1万的补助;通过软件企业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九、附则
20.建立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激励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税务、环保、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指标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21.企业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实行最高限额,除明确注明限额外,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享受的各类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不含与对地方贡献相关的补助,下同);凡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按年限补助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补助;本意见所指企业研发中心、省级新产品与经贸系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新产品不得重复享受。
22.为规范核算,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各级财政按企业逐个建立优惠政策兑现的档案和清册,详细登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期限、标准和实际享受金额等内容。审计部门将政策兑现列入审计范围。
23.本政策意见出台后,除本政策意见列举外,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24.本政策意见涉及的资助和奖励经费,信息化资助经费在当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在当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并实行总额控制、综合平衡。
25.本政策意见中,推进信息化建设相关政策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