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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服务业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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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服务业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6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进一步鼓励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物流业

1.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第三方物流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3.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旅游会展业

4.对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旅游设施项目和200万元及以上的新辟旅游景点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50万元的补助。

5.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三星级或以上标准新建宾馆项目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按三星级或以上标准改扩建项目,经认定达到相应星级后,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80万元(新建五星级宾馆为120万元)的补助。

6.对旅游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7.对被新评定为省级“绿色饭店”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8.对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以重点推介我市旅游资源、项目和产品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60%、最高1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展示展销会,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标准展位费用60%、最高5000元的补助。

9.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50%的补助。

10.鼓励旅游强镇和旅游特色村建设,被新评定为省级旅游经济强镇和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的奖励。

11.旅行社地接旅客营业税、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80%的补助;对市内、市外旅行社年地接到平湖,输送达到5000人天的,奖励1.5万元,每增加1000人天的,奖励0.3万元(地接人天数确认以旅行社年检数据为准)。

三、市场和商贸

(一)专业市场

12.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专业市场,在项目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和确认后,给予市场举办者100万元的补助;市场投入运营后,市场举办者的租金收入和购房户、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年内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的补助。

13.对投资新建超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小商品交易市场,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50万元的补助;市场建成后5年内只租不售的,市场举办者的租金收入和经营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满3年后给予100%的补助。

14.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原有专业市场改造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30万元的补助。

15.以上三类在市场区域范围内,由市场举办者或经营者为市场及商品经营而做的各类户外广告,市场投入运营后3年内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农贸市场

16.对投资额在200万元(镇、街道150万元)以上的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验收合格后,市区新建农贸市场,市财政给予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镇、街道新建农贸市场,市财政给予投资额6%、最高50万元的补助。

17.市政府确定的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核定的实际投资额,市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4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镇、街道农贸市场,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18.鼓励积极争创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对新获得省三、四、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商贸业

19.对年批发销售收入8000万元、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或年零售收入3000万元、实缴税收80万元以上,经市政府首次认定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以其评定上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给予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3年内100%的补助。

20.商贸流通龙头企业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改建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以连锁、特许、品牌经营特征的特色流通网点建设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1.凡外商或市外内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购物中心、百货店、厂家直销中心,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2.凡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在东湖新区湖东区域开设的直营连锁超市,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3.凡在本市范围内新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直营连锁门店超过10个、且每个门店年销售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4.对新建、改造以本市商贸业为主要配送对象、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种类不少于10000种的配送中心,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5.新办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期满1年,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6.加快推进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评定为国家或省级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对新组建的全市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奖励2万元,嘉兴市以上服务业行业协会(含嘉兴)奖励3万元。

28.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信息服务业

29.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给予100%的补助,后3年给予50%的补助。

30.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1年给予100%的补助,后2年给予50%的补助。

五、中介服务业

31.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科技中介()、人才和劳动力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50%的补助。

32.对新引进为本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给予50%的补助。

六、服务外包

33.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独立注册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凡是在本市租用办公场所的,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凡是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的,给予总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34.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0%的补助。

35.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获得国际认证(包括CMMI、CMM、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单个认证项目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5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

36.对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商务楼宇,在竣工验收1年内,出租面积在50%以上、入驻率在70%以上的,给予开发商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入驻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0元和20元的一次性租或买补助;对市外企业入驻市内专业商务楼宇,且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除上述租、买补助外,再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5%的一次性补助。

37.对市外企业在本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0%的补助。

八、退二进三

38.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行业按外资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内资注册资金1500万元以上设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并按照本政策相关产业发展的内容给予扶持。

九、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39.规划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每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镇(街道)8万元的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40.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当年首次被认定为嘉兴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50万元。

十、其他

41.民营资本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以养老、幼托、助残、康复医疗设施等为主的社区服务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30万元的补助。

42.民营资本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教卫体重点新建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文教卫体扩建改建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30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