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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发展公共交通服务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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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发展公共交通服务意见市

为切实提高市区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2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嘉兴市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的目标

(一)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规划实施、基础设施、财税政策、运营管理、交通治理、路权优先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改善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大幅提高公共交通竞争力,构筑具有高度吸引力、以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为主、出租汽车客运为补充的现代化公共交通系统,为市民提供便捷、经济、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至2010年底,我市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的目标是:

1.公交出行分担率确保达到15%,力争达到20%以上;

2.市区公交车辆拥有量达到180辆,万人公交车拥有率达到10标台;

3.高档公交车拥有量占公交车总量的70%以上;

4.中心城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2.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5.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到70%以上;

6.公交准点率达到90%以上;

7.中心城区公交平均运营速度达到15公里/小时;

8.进一步完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招呼站点等建设,建成与公交发展相适应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场站基础设施,新建停车保养场规模为50亩左右;

9.基本确立公交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建立一体化公交体系。

二、编制和实施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二)20*年度编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切实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城市主次干道等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规划与建设部门在核发上述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公交站(场)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予以补建或改建。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四)理顺站场建设管理体制。公交停车保养场由公交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对企业自行承担的场站建设等项目,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港湾式停靠站、首末站、回车场按现行体制由道路业主负责承建,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逐年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强化市场监管

(五)调整公交线网,提高公交覆盖面。通过对现有线路长度、走向、停靠站点、发班密度的调整,降低线路重复系数,增加公交覆盖半径,减少旅客中转换乘时间,提高线网运行效率。利用城区站场枢纽,拆并部分里程过长、重复系数较高的线路;利用改造的支线公路条件,减少因道路因素形成的迂回线路长度,缩短车辆运行时间。近期将对3条线路进行调整改造,新增6条公交线路,最大程度地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对公交出行需求增长的需要。

(六)加快车辆更新步伐。鼓励发展中高档、低地板、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公交车辆更新应符合欧Ⅱ标准,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七)合理发展出租汽车行业。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体系的补充,提供私人化的点到点服务,满足有特殊需要并愿意承担较高出行费用乘客的出行需求,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机制,适度控制发展规模。

(八)强化市场监管。交通部门会同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并对其服务质量实行监管。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行风建设,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创建活动。定期对城市公交线路进行评估,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适时增开线路,合理调整公交线路走向,保证公共交通在城区的覆盖率。完善公交车辆的设施设备,制定从业人员服务标准,逐步实现统一着装,确保车容整洁、服务规范。

五、加快市区交通结构治理

(九)落实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路权优先是目前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的最直接体现之一,要从公共交通优先道、通行信号、交叉口通行限制及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公共交通的路权优先。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交车专用导向车道;在道路交叉口,公交线路布设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对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允许公交车在社会车辆禁行区域通行。公交车优先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置,并采取部分路段设置、交通量高峰专用、平峰期混用等逐步升级的方式建设,2010年以前,逐步建立合理的公交优先通道网络。

(十)加强停车场的管理。合理规划设置中心城区停车位,严格审批制度,采取“地面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外部城区”的停车收费标准,减少社会车辆进入中心城区。

六、制定优先发展公交的相关经济政策

(十一)制定公交财政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财政扶持投入,建立完善财政补贴补偿机制。

1.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实行减免优惠)等因素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实行固定补贴,每年96万元,暂定3年;对公交企业因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增加支出的补偿,按实际测算后确定,一年一定。

上述补贴、补偿款总额不超过企业公交服务主营业额的10%,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2.为加快市区公交车辆的新增、更新步伐,从20*年开始,对公交企业的车辆更新投放,中级及以上环保型公交车辆(车价在15万元以上)按购车价2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每辆不超过5万元,其它公交车辆按购车价1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公交车辆折旧可按照5年期限提取。

3.鼓励公交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提高公交车辆科技含量。对符合高效清洁能源替代、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公交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等投资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给予适当补助。

4.加大公交场站建设政策扶持力度。一是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对公共交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鼓励公交企业盘活现有场站用地,结合调整用地规划改变用途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变现土地的级差地租扣除规费后全额交市财政,用于发展交通事业;三是市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年按一定比例用于各类公交站场(公交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的建设;四是公共交通枢纽站、站点及公交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人行道和绿地占用费等费用。

5.对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公共交通企业,报相关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

6.建立公共交通补贴监管机制。制定《*市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将公共交通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补贴效益。

(十二)完善公共交通价格体系。一是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鼓励推广使用IC卡,提高IC卡刷卡付款优惠比例;二是建立公共汽车与出租汽车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三是改革开往镇、街道农村线路的公交运价。

(十三)加快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对于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票价政策并实行集约化经营的企业和车辆,政府按上述项目给予补贴,同时免征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

(十四)根据城建〔20*〕288号的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应办理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列入政策性亏损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七、加强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十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切实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建立合理工资增长机制,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要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要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加班的,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营运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营运保护和福利待遇。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加强对公交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实现我市公交优先发展目标,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交通、发改、财政(地税)、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经贸、城投集团、城管、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区公交发展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承担公交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