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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得到较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能力不断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建筑业总量小、经济实力弱、市场竞争能力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为加快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6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以优化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实现我市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建筑业总量不断增加。到201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亿元,增加值突破12亿元;力争实现总产值60亿元,增加值15亿元。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增加值25亿元;力争实现总产值110亿元,增加值27亿元。
(二)企业资质不断提升。到2010年,全市拥有2-3家年产值5-10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拥有2-3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8-10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并培育一批具有品牌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和高素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到2015年,全市拥有1-2家年产值10-15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拥有1-2家房屋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拥有2-3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8家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
(三)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到2010年,劳动生产率由2007年末的14万元/人增加到22万元/人,利税总额突破3亿元。到2015年,劳动生产率提高到30万元/人,实现利税总额6亿元。
(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组织结构方面,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为主导、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相配套的结构体系;在产业结构方面,加快培育浙北钢结构制造基地,鼓励企业多元经营,分散经营风险,努力使房屋建筑产值以外的相关产业和其他多元经营产值达到40%。
(五)市场份额不断增加。立足*本地市场,积极开拓外地市场。到2010年,本地市场占有率由“十五”期末的40%提高到60%,市外建筑业产值突破10亿元。到2015年,市外建筑业产值达到40亿元。
(六)工程质量不断创优。“十一五”期间,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省级优质工程3项;基本消除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工程竣工合格率达到100%。到2010年,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到2015年,技术装备率达到2万元/人。2011-2015年,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奖5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七)人才比例不断增长。到2010年,全市建筑行业拥有技术、经济等职称的各类人员比例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6%以上。到2015年达到20%以上。
(八)安全生产不断加强。到2010年,全市建筑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杜绝发生特大事故,力争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安全生产事故率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到2015年,两项指标达到全国和全省先进水平。
(九)建筑节能不断提高。到2010年,建制镇以上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达到65%。到2015年,完成50%以上大能耗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支持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
1.坚持扶强扶优、抓大育专。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界线,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
2.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我市落户创业。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在本市注册落户的企业,优先解决企业生产、办公、仓储、职工公寓等建设用地;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3.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强大建筑意识,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向房地产业、建材业、住宅产业化、环保产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以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
(二)坚持质量兴业,提高科技水平
1.坚持质量兴业、品牌经营,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建设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群众性科研成果评审活动。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快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广泛运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科技含量。企业研究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充分发挥建筑类专业优势,加大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人才的力度;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建筑人才,在享受我市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引进的市外二级以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由调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加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投标、报价、评标、定标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断创新招投标方式,积极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规范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服务、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严禁盲目降低造价和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政府工程带资承包。
2.加快构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把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业市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及时记录,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3.建立健全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业主工程款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发包工程支付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快企业资金流转。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对新办独立劳务分包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根据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规范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映处理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发展
1.评选行业“五强企业”。以企业年产值、税利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五强企业”评选活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2.设立建筑业创优奖。建筑业企业获得“鲁班奖”,给予主承建企业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或上海市“白玉兰杯”等省优工程的,给予主承建企业10万元奖励;获得嘉兴市级优质工程“南湖杯”,给予主承建企业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当湖杯”,给予主承建企业1万元奖励。建筑设计单位独立设计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前2名的,给予项目设计组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奖前2名的,给予项目设计组5万元奖励。对创省级、嘉兴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上述奖项兼得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3.设立主项资质升级奖。对新晋升为国家总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晋升为国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晋升为国家勘察设计类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万元。
4.设立市外市场开拓奖。建筑企业承接市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年施工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对外工程比例达到30%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对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资质并开展境外工程承包的企业,其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100-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设立市外企业入驻政策。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在本市注册落户的企业,自赢利年度起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比照工业企业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6.上述奖励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上述扶持政策与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对有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财经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