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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加强新农村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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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加强新农村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步实现财政支农投入“三个高于”的要求,结合嘉兴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7号)精神,现就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一)继续稳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执行省财政扶持粮食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种粮大户给予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

(二)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对“订单”合同内的粮食,每50公斤给予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对水稻良种繁育基地的订单种子粮,给予政府价外补贴。经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对农民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按市场价敞开收购。

(三)积极实施沃土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标准农田地力综合培肥改良示范区建设和农田质量检测与监测体系建设。对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绿肥基地,给予每亩20元补贴;对经市农经部门考核达标的100亩以上的化肥、农药“双控增效”示范方、测土配方示范方,给予每亩20元测土配方专用肥补贴;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使用当地纯生物有机肥的,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

二、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四)发展都市型农业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发展激励政策的若干意见》(平委〔20*〕5号)执行。继续实施生态牧业园区建设规划,对经市生态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新建生态牧业园区,继续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牧业园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3号)执行。

三、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五)支持农业科研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按平委〔20*〕5号文件给予奖励。

(六)大力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对粮油、瓜果、蔬菜、畜禽、花卉、水产等重点种子种苗工程的引种、繁育等环节,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七)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对种粮大户、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机械,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具体按省农业、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机推广目录和购机补贴办法执行。

(八)积极发挥农村科技能人、致富带头人的带动示范作用。经农经、科技、人事等部门评定为市农村科技带头人、致富带头人的,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进“三网”建设,完善农产品安全体系

(九)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平委〔20*〕5号文件执行。

(十)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动物保护、疫病防控工作。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而造成严重损失的规模家禽养殖户,按照市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5号)执行。

(十一)加快农村消费“三网”建设,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实施,具体按照平委〔20*〕5号文件执行。

(十二)积极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凡实行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给予农资储备政策支持;进入农资连锁经营的经营户,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每户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加大农村公益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三)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经市批准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核定支出50%的补助。

(十四)支持“新村示范、村庄整治”工程。加大资源整合和资金倾斜力度,市级部门项目重点向示范村、整治村、样板村倾斜。在继续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村示范和村庄整治的若干意见》(平委〔20*〕33号)的同时,对部分奖励政策作适当调高和增补。其中对列入市重点整治村的,按整治村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新农村建设样板村的,按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对列入新农村建设示范镇的镇、街道,加大市专项资金扶持和市级部门资源整合的力度。

(十五)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进新社区试点工作。鼓励以宅基地置换推进新社区建设,提高试点社区宅基地复垦补助标准,主要用于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鼓励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对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处理以及水禽围塘养殖等设施投入给予资金补助,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水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3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沼气技术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76号)执行。对立项批准的农业废弃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实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实行农业生产废弃物收集运输费用定额补助。

(十七)继续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市财政对公路绿色通道建设给予每亩1000元的造林补助与200元的以奖代补;对标准田林带林网抚育管护,连续3年给予每亩每年30元的护林补助,镇、街道财政相应配套。

(十八)开展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绿化示范村、生态村等创建活动。按照标准通过考评验收的,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

六、加快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拓宽农民就业致富门路

(十九)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对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验收后,市财政给予培训单位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

(二十)加快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村级综合服务社,市财政给予适当扶持。

(二十一)支持农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镇、街道每发展100个“农民信箱”用户,启用率达75%以上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对在“农民信箱”中信息量多、实现农产品交易的农户或合作组织等,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二)支持农村文化阵地建设,通过市级村文化活动中心验收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