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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卫生强市,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0号)和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年,建立健全以市为主,市、镇(街道)、村分级负责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镇(街道)、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加强基层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基层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基层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强化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三)提高基层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文明村镇(街道)、卫生村镇(街道)活动和农村环境卫生大整治,加强基层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五)加大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基层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六)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大镇(街道)卫生院改革力度,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街道)、大病及时救治。
(七)做好基层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与镇(街道)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八)市政府对基层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市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镇(街道)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基层公共卫生网络。
(九)镇(街道)要强化对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镇(街道)要在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十)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安全和流动人口卫生管理等工作;办好村卫生室,并督促村卫生室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两委”领导做好日常工作。
(十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基层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和省卫生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
(十二)镇(街道)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要逐步建设成为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镇(街道)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镇(街道)卫生院要与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基层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村卫生室要接受村“两委”、镇(街道)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本村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十四)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体系。到2006年底,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完成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原则上以中心镇为单位,分片设置卫生监督派出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监督员,构成覆盖全区域的卫生监督网络。派出机构执行市卫生监督所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农村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市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
(十五)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在全行业内择优聘用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强化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三、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六)市、镇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十七)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城乡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为切实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市政府决定,为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
(十八)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十九)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以市为单位,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6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城乡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十一)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十二)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冲抵市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十三)建立市对镇(街道)村、镇(街道)村对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改革
(二十四)集中力量在每个镇(街道)办好一所卫生院,镇(街道)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镇(街道)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根据交通状况、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镇(街道)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临近城区、中心镇的卫生院应侧重公共卫生服务,其他的卫生院要确保为农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十五)落实镇(街道)卫生院经济政策。加大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镇(街道)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落实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为稳定农村卫生队伍,要将镇(街道)卫生院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制度。按中央和省规定的由同级财政安排的镇(街道)卫生院退休人员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十六)深化镇(街道)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镇(街道)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制。积极探索镇(街道)卫生院公有制形式多样化,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以激活其运行机制。
(二十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镇(街道)卫生院改革,对卫生分院也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行资源重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十八)强化村卫生室的网底功能。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举办或采取镇(街道)卫生院派出服务、镇村联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十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鼓励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三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农村卫生改革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把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五、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一)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成效。
(三十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经、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层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三)进一步落实中央、省有关基层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确保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