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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改善城乡公共卫生面貌,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加快推进全国生态市和省级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实施《平湖市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2010年)》,制订水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优化水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划定水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建立水禽养殖登记制度,全面转变水禽养殖方式,加快现有水禽养殖场综合整治。
20*—20*年,重点抓好广陈塘、嘉兴塘、六平申塘、乍嘉苏航道等河道两侧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养殖水禽的迁移;改变养殖方式,实行水禽上岸水塘养殖,禁止在河道内放养,建设水禽粪便厌氧处理池,实施禁养区外现有水禽养殖场综合治理。
从20*年起全面禁止河道养殖水禽,所有水禽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水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划定水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1.禁养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地下水取水井周围200米,以及城镇建成区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水禽养殖,现有的水禽养殖场限期到20*年底前拆除或迁移,对到期未拆除或迁移的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
2.限养区: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以及城镇建成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限制水禽养殖,不准新建水禽养殖场,现有的水禽养殖场不得扩建或扩大养殖规模。
(二)建立水禽养殖登记制度
对本市新发展的水禽养殖户实行养殖登记制度。由水禽养殖户提出申请,经当地村审查后,报镇、街道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划,污染物达不到排放要求的水禽养殖场,一律强制拆除。同时,严格禁止外来水禽养殖场迁移到本市区域。
(三)加强对现有禁养区外水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1.对现有水禽养殖场实行水禽上岸筑塘养殖。在现有水禽棚舍边筑塘放养,严禁水禽放入河道内养殖。建造水禽养殖污染物厌氧处理池,将活动场地的冲洗污水和放养池内沉淀物排入厌氧处理池,经过厌氧处理后再排入农田或河道,严禁污染物直接排入河道。同时,建造干粪堆场,干粪经过发酵后还田或生产生物有机肥。
2.现有水禽养殖场无法上岸养殖的,限期到20*年底前关停。
(四)对水禽集中养殖区开展联合治污
各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有条件的对禁养区外水禽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开展联合治污,全面上岸筑塘养殖,建立共用治污设施,实行统一治污、排灌分渠,减少重复投资,分户建立干粪堆场,干粪经过发酵后还田或生产生物有机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经局、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市水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府办、市农经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建设局、财政局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局。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水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水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分工合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对水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农经局负责水禽养殖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搞好水禽集中养殖区整治规划和水禽养殖污染治理;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对整治型水禽生态养殖小区内排灌渠道建设指导管理;市财政局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安排水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水禽养殖业主必须根据政府要求落实各项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水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强化政策引导作用。水禽整治型养殖小区内共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和镇、街道各半承担;整治型养殖小区内排灌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水利局安排项目专项资金,镇、街道组织实施;对现有非禁养区内的散养户污染治理资金由养殖业主承担一半,镇、街道和市专项资金各承担25%,实行以奖代补;对禁养区内养殖户的搬迁补助,市和镇、街道按棚舍面积每平方米各补助15元。
(四)建立水禽养殖档案。对经登记备案后新发展的水禽规模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对现有规模水禽养殖户补办登记手续,健全养殖档案,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提高对我市水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水资源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