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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水域养殖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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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水域养殖发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渔业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嘉兴市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合理规划、保持稳定、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对于外荡水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政〔*〕39号)要求,我市于*年完成了全市的定权发证工作。本次发放养殖证在原使用权属保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障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作机制;依法管理养殖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劳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作为案件受理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及绿色水产品等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四)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在使用渔业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环境,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种。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绿证发放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

(三)发证的范围:全民所有外荡、鱼塘养殖水域,集体所有的鱼塘,全民、集体所有的其他临时养殖区的水域。

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村及有关单位。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所有的养殖承包户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都应登记在养殖证上。

(四)养殖证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养殖方式确定:池塘不超过30年,滩涂不超过15年,外荡不超过10年,临时养殖区不超过2年。

集体所有水域或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若承包经营期限超过最高期限,则按最长年限在养殖使用年限期满后凭承包合同换发养殖证。

(五)养殖证的发放程序

1.申请。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水域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承包合同明细);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2.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填审批表。市海洋与渔业局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规定,准备报批发证的,须在申请的水域所在地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有争议的暂缓发证。

4.批准。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有异议的,需在5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登记造册、公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登记造册,对颁发水域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养殖证制度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年外荡水域定权发证后,由于部分具有使用权的单位无力开发,后经政府协调,多方合作开发的养殖水域,应维护养殖经营现状,但养殖证发放给持原使用权证单位。

(二)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渔业水域;已取得水域使用权证,但目前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渔业水域。

(三)关于多功能水域的发证问题。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域,在不影响其他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可以发放临时养殖证。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主功能。

(四)养殖证实行验审、核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验审、核准的养殖证自动失效。年审、核准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五)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从事养殖生产活动。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荒芜满一年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

(六)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五、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此,市政府成立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领导小组并建立具体办事机构,渔业重点镇、街道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其他镇、街道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启用“*市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市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核准章”。

(二)制定方案。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殖证发放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发证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宣传发动。由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人员培训。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发证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工作质量。

(五)调查摸底。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人员,对全市水域使用、养殖生产及渔村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表,对水域作图标志,建立档案材料。

(六)规划报批。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域养殖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执法检查。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