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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及省、*市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粮食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总量
根据省、*市对我市粮食生产的指导性计划与要求,2009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37.6万亩,总产量14.5万吨,其中早稻面积10万亩(详见附件1),以合同责任书形式落实到各乡镇(街道)。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要把落实早稻种植面积作为重点,稳定早稻播种面积,确保完成全年任务;二要创建高产示范片,扩大良种覆盖面,依靠科技夺取早晚稻丰收;三要积极发展番薯、玉米、大豆及小杂粮等;四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正确处理好粮经关系,防止出现盲目调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倾向;五要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和隐性抛荒,防止盲目“双改单”,大力提倡种植双季稻。
二、强化措施,继续完善各项扶农政策
在中央、省、*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一是继续实行种粮大户直补政策。早稻生产中,凡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助30元。二是完善良种补助政策。凡种植“中早22”、“中嘉早32”、“嘉育253”、“金早47”的种粮大户,每亩补助10元;免费提供市良种种子的不重复享受市本级补助。三是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2009年我市稻谷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不低于90元、中籼稻不低于92元、粳稻不低于95元。四是实行订单粮食奖励政策。市财政对按订单内收购的粮食给予每50公斤22元的政府奖励,最高每亩不超过176元;对具备一定规模交售订单粮食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经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最低收购价预付不超过50%的收购定金,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五是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列入《浙江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插秧机械,给予机具价格70%的补助;对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和接受植保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按种植面积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其中对消灭早稻季节性抛荒而开展统防统治的,优先足额予以安排,补贴以“农机作业券”形式发放。六是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以及水稻良繁基地农户,凡参与水稻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给予90%保费补贴。
三、落实责任,全面实行粮食生产目标考核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精神,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实行粮食生产乡镇(街道)目标考核,根据今年粮食生产面积、产量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计划,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在粮食生产达标的基础上,市里将评选若干名优胜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被省、*市检查到全年连片抛荒面积10亩以上者,总体项目不得分,对粮食生产中出现抛荒严重的乡镇(街道)、村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继续对上望、潘岱、塘下、莘塍、汀田、飞云、仙降、马屿、陶山、曹村、碧山、桐浦等12个乡镇(街道)的粮食生产实行重点监管。(详见附件2)
各乡镇(街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认真履行对承包田的管理职责,通过乡(村)规民约等形式,制定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市里专门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奖励和工作经费,进一步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各乡镇(街道)对征而未用的良田要组织好耕种,充分发挥农机服务合作社、植保服务合作社、粮食生产合作社与种粮大户的作用,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往年抛荒严重的乡镇(街道)、村要成立中介组织,帮助做好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工作。
四、强化服务,积极推进粮食生产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比上年有所增加。要联系实际,完善“三农”服务方法,为农民提供政策、信息、技术服务。建立各涉农部门与重点乡镇(街道)粮食生产挂钩服务机制,加强督导和服务;优先安排粮食生产补助资金,及时兑现各项支农政策;做好产前、产中、产后各项生产服务,粮食部门要与农民签订好粮食“订单”,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推行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切实解决粮农贷款难问题;加强粮食生产灾害性天气与灾害性病虫害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降低农民种粮风险;农资服务单位要备足化肥、农药、薄膜、柴油等农资货源,确保农业春耕生产需要;深入开展农业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出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行为,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各级农技人员要到农业生产第一线挂钩联系生产基地和种粮大户,推广、应用各项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切实帮助粮农提高种粮效益,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