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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国资企业会计发展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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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国资企业会计发展意见市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委派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国资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企业)营运过程的监督,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障委派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会计委派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委派意见》;以建立会计师人才储备库为依托,以委派会计实施财务监督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国资企业日常财务会计活动,督促国资企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国资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会计委派的实施范围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即市国投公司,市粮食、商业、物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会计委派;

2、市国投公司对所属相对控股以上的子公司实施会计委派;具体包括:*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温瑞塘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水产城有限公司、*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以及今后新组建的国有控股和独资企业。

3、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辖范围的其投资比例占相对控股以上的工程项目公司也应属于会计委派对象: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拟投资的飞云江三桥、56省道等工程项目公司。

三、会计委派具体的运作方式

建立市会计师人才储备库和会计师委派中心,会计师委派中心与市国投公司实行合署办公。

会计师人才由市国资办和市国投公司通过向社会招考及招收会计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进入会计师人才储备库,会计师人才的聘用在市纪委、市国资委的领导下,由市国资办会同市国投公司从我市会计师人才储备库中选聘,并下达委派任命文件。聘任期满,由市国资办、市国投公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委派会计在同一公司任期最长不超过6年。

四、会计师人才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公司利益;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原则上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和大专学历。

五、委派会计应履行的职权

为规范并督促派驻公司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委派会计应履行下列责权:

1、委派会计原则上担任派驻单位的财务科长,列席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过程;

2、审核派驻公司拟订的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3、对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凡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侵害股东利益的,委派会计有权提出纠正建议;

4、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会计有权制止财务支付;

5、行使部分财务总监职权,对下列经营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①对外提供借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②产权的转让、出租、出包;

③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④核销坏账损失、处理不良资产;

⑤工程项目指标及其经济合同的签订;

⑥动用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及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六、委派会计的工作纪律

1、不得接受所在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在委派单位投资入股,持有所在公司的股份;

4、在聘期内不得从事其他职业。

七、委派会计的人员经费和组织关系

委派会计应按派驻单位副总经理的工资(奖金)标准,由市会计师委派中心按月向派驻单位收缴。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由市会计师委派中心对委派会计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及福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派会计必要的办公经费由市委派中心按实列支。委派会计任职期满不再续聘的,其档案可转由市会计师人才储备库管理。

委派会计的党、团、工等组织关系统一纳入市国投公司管理。

市国投公司对委派会计实行绩效考评管理。

八、其他

委派会计应按照市国投公司制定的报告制度规定,实行向市国投公司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会计委派制的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