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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快企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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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快企业发展意见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积极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行业领域,民间资本可全面进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创办企业,或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建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现有设施产权转让等途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登记备案制。

(二)简化企业注册登记。中小企业设立时除法定许可手续外不得另设前置条件,涉及多个部门有前置条件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牵头,实行联合踏勘、并联审批。放宽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有限公司允许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应不低于20%;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1000万元。放宽企业申办限制,创办科技型、产品配套型、循环经济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的,简化办事程序和有关材料。

(三)扶持新办企业成长。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企业(含加工型农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下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外,留市部分全额免收,其余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执行。根据土地“招拍挂”入驻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最低条件〔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上、厂房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允许2-5家企业联合并由1家企业牵头,统一规划、分体建设后进行土地及房产分割,由此发生交易、过户的契税留市部分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以租赁或股份合作制等办法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鼓励中小企业租用、购买标准厂房,具体按入驻标准厂房兴办企业的政策给予补助。对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能准确提供相关税收资料的新办工业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乡镇工业功能区内新办企业自发生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其社保“五费”的缴费基数按低标准确定。

(四)实施创业援助制度。由财政设立每年总量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援助基金,对国家鼓励类、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给予其设备投入额30%的创业援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产生企业所得税之年起三年内,企业每年以税后利润的10%缴入中小企业创业援助基金,以原援助额缴回为止。

二、加快中小企业基地建设

(五)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加快15个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以区块内企业20*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三年内按12%环比递增,超收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乡镇(街道),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此收入调整后不再列入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支持乡镇工业功能区盘活土地、房产存量,需缴纳的契税留市部分奖励给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多元化投入途径建造民工公寓(产权不得分割买卖)。安排一定的土地指标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发展,对征用土地出让后的净出让金留市部分除社保统筹外全额返还给区块所在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乡镇工业功能区和大企业大集团以及百家成长型企业竞赛活动,评选和表彰“创业成就奖”、“创业贡献奖”和“创业之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扶持块状经济发展壮大。在继续扶持崧厦伞件、丰惠手套袜业、汤浦铜管三个块状经济的同时,增加沥海新型包装为块状经济扶持对象,除享受上述第(五)点“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政策外,以区块内企业20*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三年内按10%环比递增,超收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乡镇,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此收入调整后不再列入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分成)。加大对企业生产性投入的激励,降低起奖门槛,奖励比例保持不变。

(七)鼓励边界工业区块发展。除享受上述第(五)点“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政策外,对章镇、小越、驿亭、永和等边界工业功能区块,以区块内企业20*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三年内按10%环比递增,超收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乡镇,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此收入调整后不再列入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分成)。对从市外新引进的工业企业三年内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培育成长型优势企业

(八)评定成长型优势企业。对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按照20*年注册资本、制度设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销售收入及增速、财政贡献及增速等方面实绩,综合评定汽车零部件、照明电器、伞件、手套袜业、铜管、新型包装等成长型优势企业各5家,作为成长型优势企业予以培育。

(九)扶持成长型优势企业。对评出的成长型优势企业按20*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三年内按12%环比递增,超收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设备投入奖励按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政策(市委〔20*〕26号文件)执行。其企业贷款额度按上级行规定的抵押物比例从高计算,在抵押物登记过程中,相关评估、公证等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现行标准的50%,对其评估原则上实行一次评估两年有效。

(十)发挥成长型优势企业带动作用。支持成长型优势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劳动力中介、咨询、物流、会展等服务。鼓励其通过兼并、参股、孵化等途径催生中小企业,对委托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加工成品及零部件的成长型优势企业,按新增加工费的3%予以补助;对采购本市中小工业企业零部件,按新增购进额的0.3%进行补助。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龙头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比照执行。

四、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

(十一)鼓励行业创品牌。凡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之都(城)、之乡、生产基地称号,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字号的,分别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创建品牌联合体。经批准设立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商号)的联合体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提高产品检测能力和加强品牌宣传。组建品牌联合体,涉及内部资产过户的契税留市部分全额奖励给品牌联合体,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留市部分予以免收,中介服务费从低收取。

(十三)鼓励配套协作。积极鼓励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配套产品本地化,其委托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加工或采购零部件的新增费用按成长型优势企业激励政策的50%予以补助。对行业大企业以参股、直接投资、引进等形式建立的配套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接受本市行业大企业、大集团定牌加工、来料加工的小企业,允许汇总申报、集中核算。

(十四)鼓励企业联合。同类生产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联合组建专业化新企业,其三年内新增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返还50%;企业转让现有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国有土地及闲置厂房,缴纳的契税留市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十五)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推广“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动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矿藏砂涂开采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和“融资保函”、“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进口设备按揭贷款”等外汇贷款产品。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业,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对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的中小企业可实行“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贷款、周转使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一定补偿。

(十六)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等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一步规范担保服务行为。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日均余额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全额0.5%的补贴;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全额1%的补贴;超过1亿到2亿(含2亿)的,给予全额2%的补贴;超过2亿以上部分给予3%的补贴;对担保机构的年担保日均余额,按1%给予风险专项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担保机构实际发生担保损失,由财政给予实际损失额10%的补贴;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三年。市内金融机构对担保予以支持,年末按担保机构的担保额与其保证金1:6的比例进行考核,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日均贷款余额达到放大比例80%及以上的,给予0.2%的奖励;达到放大比例90%以上的,给予0.5%的奖励。

(十七)发展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支持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发展,允许会员企业向协会缴纳的会费列入其生产经营成本。协会的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和为会员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入,允许对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先征后全额补助。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企业资金互助基金,政府按行业发展速度予以补助,企业按销售增长速度缴纳,实行“委托管理、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划、企业诊断、风险预警、破产退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服务工作。

(十八)整合中小企业发展资源。建立重点行业培育计划管理制度,对重点行业培育的项目,在立项及资金安排上进行统筹考虑,促进政府投资有机集成。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调剂制度,实行引进项目登记、、实施一条龙管理,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产业链有机整合。建立经济技术合作洽谈制度,适时举办投资贸易、产业合作、技术对接活动,促进生产要素合理组合。

(十九)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大信息服务力度,完善企业信息网建设,缓解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抓好审批事项的清理、削减、放权工作,积极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对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面向企业的评比、达标、排名、表彰、培训等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企业信用建设力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经营信用、法人行为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等情况备案登记制度。

(二十)强化发展中小企业责任。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贸局、市委政研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加快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行政审批、政策处理、资源整合、土地房产“两证”办理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强化部门服务责任,经贸、发改、财政(地税)、国税、公安、工商、科技、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社保、便民中心、人行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开通“绿色通道”。落实各乡镇、街道发展中小企业的主体责任,凡新办中小企业一律由乡镇、街道全程服务,把新办中小企业家数、扩大中小企业注册资本总量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百家中小企业评行风”活动,评议结果作为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的督查力度。

六、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意见中的中小企业指按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认定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新办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所涉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以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其他有关数据以合同金额为准。我市有关工业经济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有差异的,以求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偷、欠税收及基金(费)以及当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事件以及完不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二十二)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委政研室、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