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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快制造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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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快制造业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百强企业都要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中小企业要建立自己的技术依托。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企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3、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设立科技合作专项资金400万元。扶持企业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联合承担区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发明专利产业化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大院名校,全面提升市校合作关系。

4、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大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出口商品中高新技术产品的比重。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5、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被认定为“双密企业”(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申请专利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每件专利申请资助500元。对当年授权后的专利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已获得专利申请补助的,扣除申请补助500元)。

设立上虞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的制定。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或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档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出口产品“绿色通道”制度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出口商品检验一类管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通过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工业企业通过SA8000、ISO14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争创名牌名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绍兴名牌、绍兴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市长质量奖,每年表彰10家企业,每家各奖5万元。积极鼓励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工作,每申报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奖励5000元;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绍兴市级品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实施信息化应用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信息化工程,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设立上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三、培育企业持续增长力

1、表彰大企业、大集团。从企业的规模、效益、贡献、投入等方面设定指标,每年开展工业企业“百强”排序,选定前20位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每年表彰“上虞市突出贡献企业家”10名、“上虞市明星企业家”10名。

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重点支持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大企业、大集团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实施的技改项目,当年购置单机价值10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3%(其中对重点项目中的设备投资和进口设备投资再加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他企业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实施的工业技改项目中,实际固定资产总额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单机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投资占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50%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2%(其中对市级重点项目,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及进口设备再加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加速折旧。经税务部门批准,对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等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

4、实行销售台阶奖励。以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为基础,当年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销售收入首次跨上一个台阶,即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5、实行利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激励政策。上年实缴所得税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在8%以上的企业,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且增幅在9%以上的企业,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且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且增幅在11%以上的企业,50万元以上—500万元且增幅在12%以上的企业,其增幅以上由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四、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

1、引导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支持中小企业在标准厂房创业、发展。具体执行市政府有关标准厂房的政策意见

2、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引导资金。按照市科技局、有关金融单位《关于金融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市高新技术孵化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孵化器,专项用于孵化器的发展。入驻企业交纳的基金费(不含社保资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退还。孵化基地建设时的借款继续实行财政定量贴息。同时,孵化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入驻项目的支持力度。结合标准厂房建设,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设立科技种子资金,扶持新入驻科技项目。

五、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设立市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业领域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循环经济试点等。

六、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实施“开放兴市”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外贸出口,推动外经合作,切实提高我市开放型经济运行质量。具体执行虞政发〔20*〕8号文件。

七、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1、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企业引进教授级人才、享受政府特贴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到我市工作的头五年内,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引进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人才、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到我市工作的头五年内,每人每年补助0.6万元。更高层次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企业每出资培养1名博士、硕士,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补助,每培养10名以上学士,给予每名0.25万元补助。

2、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取得省级以上“特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并推荐为“上虞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对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取得享受政府特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奖励人民币0.5万元。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每二年组织一次“上虞市杰出贡献人才”评选,对取得上述荣誉称号者分别给予0.3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鼓励企业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按国家资助额1:1的标准给予匹配资助;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但不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属非专家组织推荐的专家引进项目每项资助2.5万元,属专家组织推荐的专家引进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海外留学人员来虞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视项目前景和项目大小资助5-10万元的启动资金。

4、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国家批准建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给予每年1万元的生活费补助,期满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创业的,可继续享受本条其他优惠政策。

八、支持企业产权制度创新

1、支持企业规范化股改。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缴纳促进基金并按有关程序认定后,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有关费用留市部分免交。原行政划拨土地经市政府审批可依法办理出让,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前提下,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返还给企业;若改制后五年内未上市,按有关政策交回土地出让金。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待股份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万元。

2、鼓励企业上市。企业新通过上市辅导期验收奖10万元。对新上市的企业法人代表以募集资金额万分之二的比例给予奖励。

3、鼓励兼并收购。本市企业或外资企业兼并收购市内企业,被兼并企业当年实缴的由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第二年补贴50%。在兼并收购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留市部分免交。

九、附则

1、本意见所涉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以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生产性(技改)投入等数据以有关部门核实后的财务数为准。企业合并考核仅限于市内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范围的工业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外资企业)。

2、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33号文件)停止执行。本市以前有关工业经济优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两区”、边界及乡镇工业功能区块的老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各类财政优惠措施未到期的,按原清理意见可继续执行,到期后并轨执行本政策意见。有关单项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有差异的,以求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对偷逃、欠缴税收及基金(费)的企业,不予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单个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上限。

4、凡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件的,不履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义务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5、本意见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