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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家禽业扶持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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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家禽业扶持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努力把家禽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0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省政府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根据省有关政策精神,由省、市和乡镇(街道)财政分级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市财政按虞政发[20*]2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补助。

二、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补助

(一)对种禽生产企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种禽场、扩繁场和孵化企业(以下统称“种禽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1、在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存栏产蛋种禽15000只以上的种鸡场、10000只以上的种鸭场、5000只以上的种鹅场、3000对以上的种鸽场和10000只以上的种鹌鹑场,并在20*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在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一批次种蛋孵化能力达20万只以上,且在市内设有种蛋基地或与种蛋基地签有合作协议及合同的孵化企业(孵化企业与供应种蛋的种禽场不得同时享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补助标准为:父母代种鸡、种鸭每只12元,种鸽每对15元,种鹅每只18元,其他种禽每只1元。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按实际孵化能力,每只种蛋一次性补助0.4元。

(二)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

凡在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5000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由财政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为:存栏肉禽10000只以上,给予肉鸡、肉鸭每只0.5元、肉鹅每只1元、鹌鹑每只0.1元的一次性补助;存栏肉禽(鸡、鸭、鹅)5000只以上、10000只以下的每只补助0.25元;存栏蛋鸡、蛋鸭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市压栏家禽及禽蛋

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凡从本市养殖场(户)收购、加工商品禽(指商品活大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加工、经销企业,按收购鸡、鸭每只0.25元、鹅每只0.5元、鹌鹑每只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收购、加工禽蛋在500吨以上的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按每吨250元给予补助。

四、补助程序

(一)种禽:符合条件的种禽企业分别填报《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应原始凭证(如购苗禽发票和免疫记录档案,经当地乡镇、街道核实并签字盖章的产蛋家禽存栏数,原始生产记录、一批次孵化能力证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协议、合同等),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并编制《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

(二)肉禽: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禽场(户),凭购苗禽发票和免疫记录档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根据规模养禽场(户)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并提供20*年11—12月份、20*年3月份和6月份的免疫记录档案证明,编制《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收购和生产资金补助汇总表》(见附件3)。

(三)禽产品加工、经销:加工、经销企业凭向农户收购家禽或禽蛋时经农户签字的收购凭证(见附件4),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并编制《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收购和生产资金补助汇总表》。

以上补助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乡镇、街道于20*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农林水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水产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并在此基础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农业厅审核同意,下达补助金额,并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

五、对有关企业免征税金

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年度企业所得税,20*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对有关企业和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虞财综[20*]1号文件执行。

七、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

八、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

从20*年12月1日起,工商部门对家禽交易户采取减免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市场适当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交通、农林等部门在依法加强防控的同时,保证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正常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政策。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

九、积极推进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

对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项目要优先立项,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并要着力改善屠宰条件。

十、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

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认真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帮助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尽量收购农户积压的禽产品,做好对养禽场(户)的技术指导和活禽及禽产品的免疫、检疫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保证群众吃上“放心禽产品”,要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科普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家禽及禽产品的促销活动,尽快恢复我市的家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