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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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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稳定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意见》(绍政发[2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是一项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工程。近几年来,我市积极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已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条件的限制,目前全市还有14万左右农村人口的饮水条件有待改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水量不足、饮用水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山区农村,由于基础设施不配套,一遇到持续高温干旱就会造成饮用水困难,严重影响农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引起农村社会不稳定。

因此,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已成为全市上下当前和今后若干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措施,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二、明确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和建设标准

1、建设目标

我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重点解决农村饮用水困难问题,基本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保证广大农村群众有水喝、喝上安全洁净水。

主要任务是:用二年时间(20*年至20*年)基本改善14万人口的饮水条件,重点解决9万人口饮水困难问题。

2、建设原则

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高效、分类解决的原则,主要通过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乡镇集中供水、小型水源三类工程建设来改善与解决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要与“千库保安”和山塘水库除险加固相给合,与调整水库用水功能相结合,与我市目前开展的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村镇供水管网和水源工程建设扩大水库供水范围,提供优质水源,以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3、建设标准

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水量满足供水区域内生活需要和乡镇工业发展用水需求,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水量满足供水区域内生活需要,基本满足乡镇工业发展用水需求,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小型水源工程,水量基本满足供水区域内生活需要,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三、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抓好工程报批和建设

要重视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估算投资在3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估算投资在10—30万元的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经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水利局审批,其他设计文件必须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

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水利局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与批复文件;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按照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的原则,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各有关乡镇、街道必须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千方百计保障工程建设资金。市财政将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专项扶持。对列入市建设计划的农村饮用水建设项目,市财政原则上按工程直接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工程完工后,各项目单位向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提出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市财政补助部分在部门切块经费中解决。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不论项目大小,都应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工程费用必须实行预决算审价,部门联合验收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1、供水水价。凡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供水水价,严格执行市定水价;乡镇集中供水水价要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营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由物价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审批确定;小型水源工程供水价按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核算,由工程管理单位自主确定;制定和调整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制和公告制。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

2、工程管理。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大供水水源的保护力度,对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及小型水源供水的水源要划定保护区;对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和小型水源供水工程,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护、水源保护及用水、节水、水费计收等各项规章制度;对破坏水源及供水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严肃查处。

3、水质监测。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质和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领导,市成立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有关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按照地域管理原则,由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根据“2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的目标要求,分别制订总体供水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各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领导、服务、督促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