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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我市自*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正式职工及离休、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种类、发放标准、方式
(一)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⒈对*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⒉对*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⒊对*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标准:
⒈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2×35%×该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
本市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
⒉工龄住房补贴额=20*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该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面积差×该人员*年底前的工龄。
(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含阳台)标准按浙政办发〔*〕177号文件规定确定上限,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县(市)、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地(市)级干部(含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⒈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单位发放”。
⒉离休人员及退休已死亡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原则上在20*年底实施完成。离休人员配偶无工作单位或在困难企业工作,不能发足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以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补足后一次性发放。
⒊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分2年平均发给,在20*年底完成。
⒋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核定,单位挂账,分步到位”的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查,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作为应发住房补贴挂账。从20*年起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8%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形式逐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达到应发住房补贴时,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在6年内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在第6年年底一次性补足发放;个人退休时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发放。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统一纳入个人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个人住房补贴主要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解决,缺口部分按照财政供养渠道,根据单位财务状况确定财政补助额度。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年度预算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行同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二)各单位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将已享受实物分房和已享受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建立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各类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和规定自行停止。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一律抵扣。
(二)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中离休人员的待遇发放住房补贴,经所在企业统一审定,报市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后,由企业在单位售房款、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确实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退休退职和在职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建房改〔*〕1*号文件规定的“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原则,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应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目前比较困难的企业,可待条件具备时逐步实行住房补贴。
企业退休退职和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由所在企业提出具体方案,经相关程序决策后实施,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