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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农业保险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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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农业保险试点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我市被列为全省11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之一。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抗风险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是,总体而言,目前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因此,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

二、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和总体要求

1、参保品种: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险品种的选择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产业风险防范的实际,20*年我市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分别是水稻、露地西瓜、生猪和蔬菜(瓜果)钢架大棚。

2、参保范围:凡水稻种植面积(早稻、晚稻或单季稻)在20亩以上,露地西瓜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蔬菜(瓜果)钢架大棚面积在5亩以上,存栏基础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以上、

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的农户均可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3、总体要求:以参保农户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努力做到符合条件的农户应保尽保,确保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1、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为有效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在省定财政补贴比率的基础上,我市水稻的保费补贴从50%提高到70%,农户(个人)负担30%;露地西瓜、蔬菜(瓜果)钢架大棚、生猪的保费补贴从35%提高到50%,农户(个人)负担50%。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作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在*的“首席承保人”,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共保体章程》和经省政府、国家保监委共同批准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相关品种保险条款》的规定实行规范操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好定损理赔工作。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根据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封顶的方案,共保体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操作中必须实行保单明示明列,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损理赔小组,由农技信息中心负责人和保险企业业务人员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相关业务农技人员和协会代表为成员,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如定损理赔产生争议难以统一意见,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派专家组调处和仲裁。

4、落实以险养险措施。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由承办农险的共保体承担本市范围内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具体费率参照省保监局提出的指导费率。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它涉农险业务的发展,资金均纳入共保体农险资金专户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围垦局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并落实专门的农险业务代办员。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共保体首席承保人要增强农险业务工作的主体意识,扎实做好乡镇级业务代办员的培训、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前解释以及灾后及时理赔工作。财政局要担负起共保体资金专户的监管责任,足额筹措保费补贴和省定配套赔付费用。要加强对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实行专项考核;对乡镇级定损理赔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及时组织专家组做好调处和仲裁。各相关部门也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