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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发展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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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发展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目前,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1.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78%;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04万人,占总人口的22.67%,养老服务正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为适应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趋势,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8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绍政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拓展服务业新增长点、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明确目标,拓展模式,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创新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街道、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进一步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要积极扶持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居)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努力培养老年医学、管理、护理、营养以及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创新方式,完善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实行养老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养老机构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业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单位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制度。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可适当减免或由政府适当补助。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订。

(三)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维护费。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发展老年体育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募集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或社会公告使用情况。

(六)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政府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七)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作用。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八)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定点范围。

(九)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严防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和善后处理。

四、强化服务意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行业培训和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