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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节约集约用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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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节约集约用地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为继续强化科学用地观念,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源头管理,严格耕地保护

扎实开展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注重做好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耕地保护,从规划源头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一)扎实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抓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建立好详尽的土地资源数据库,认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及时组织开展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试点。要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科学处置资源保护和用地保障关系,合理安排各类规划空间,从规划控制入手,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年度计划管理。着力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类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作为各类规划的重要指标。其它各类规划如涉及土地使用的,特别是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要充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后对接完善。

(三)加快编制新农村村庄规划。强化村庄规划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作用,抓紧编制村镇规划,鼓励建设占地面积小、功能齐全的农民住宅,村级医疗、教育等公共基础设施提倡一楼多层、一楼多用,节约用地。

(四)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政策规定,强化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优惩劣,加大对破坏耕地、乱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强化现有建设用地管理,充分挖掘用地潜力

合理规划和节约使用好现有建设用地,加大对建设用地占而不用、多占少用行为的处置力度,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开发复垦工作,强化农村土地利用管理,促进节约集约。

(一)加大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处置力度。落实乡镇、街道存量闲置土地盘活任务,强化对乡镇、街道盘存挖潜工作的绩效考核,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凡土地闲置满二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市政府原会议纪要和文件中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相关内容不再执行);对尚未满一年或不属企业自身原因闲置的,由乡镇、街道提出回收政策并重新制订出让方案,按照一事一议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定。盘活后重新出让收取的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回乡镇、街道。

(二)积极开发利用废弃矿山和低丘缓坡地。逐步拓展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范畴,把废弃矿山地、窑基地及废弃公路、煤场等土地的盘活利用纳入工作重点,根据区位、面积等特点,有机开发,灵活利用,鼓励将废弃矿山、低丘缓坡地直接用于建设用地项目。制定完善废弃矿山、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政策,提高开发积极性。

(三)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按照居住集中、工业集中和农田集中的原则,强化农村用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

1、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私人建房一户一宅和户均限额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农民新建住宅,原则上使用本村内的空闲建设用地、调剂宅基地和低丘缓坡地的非耕地,鼓励原基翻建。落实好建新拆旧和先拆后建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城郊结合部村和其它行政村集中连片建造农民公寓楼。加强农村分散居住点的归并整合,严肃处理变相分户和乱占乱用行为,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2、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依法、有序开展村庄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通过典型引路和政策引导,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开展各项新农村建设。强化农村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和管理,严格农村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整治后的行政村建设用地总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之和。

3、大力开展宅基地整治复垦工作。进一步加强村庄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每年下达以农村宅基地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建设用地复垦任务。鼓励自然村整村拆迁、高山村移民,建立建设用地异地有偿代垦和建设用地复垦与年度用地计划下达、经营性用地出让捆绑保障机制,适度调整指标回购价格,增强村、镇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积极性。

三、强化工业用地管理,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的产业政策,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1、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调整产业结构项目的用地比例,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优化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运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供地。对禁止类项目,发改、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2、强化项目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在安排和引进项目时,要对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充分论证,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在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

3、鼓励拓展地下空间。树立新的资源观念,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鼓励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

4、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加层或翻建多层厂房的新增建筑面积,在市政府已定奖励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04〕202号)基础上,再予以每平方米20元奖励;在城镇规划区非化工企业内,利用现有绿地和行政办公设施建造民工公寓可适度放宽。压缩现有绿地或利用空闲土地新建生产厂房,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费,再予以每平方米30元奖励。奖励政策在乡镇、街道和“两区”审核的基础上,报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等部门认定后,由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二)进一步提高供地门槛

1、强化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规定标准执行(工业建设项目供地控制指标详见附表)。除特殊行业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绿地率除特殊行业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5%。已公开出让成交的地块建设单位在审批项目和办理规划手续时,凡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等指标不符合出让要求的,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待调整到位后办理手续,影响建设周期的由企业自负责任。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容积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严格控制新增用地。

2、明确项目投入产出要求。工业项目在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投入产出比(即年度销售收入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之比)应达到1:1以上,亩均工业产出值(项目年度工业生产总值/项目总用地面积)应达到相应规定要求。未达到要求且能核减用地面积的,应予核减并按原出让价格收回,不能收回的,暂停办理房产登记,待限期追加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后,再予办理房产登记。

3、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标准。根据虞政发[20*]66号文件规定,从20*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工业用地区域出让最低价执行,全市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进行减价。

4、建立工业项目供地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捆绑考核机制。根据区域不同情况,由经贸、国土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区域考核标准,将土地供应与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挂钩,特别是将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土地消化利用情况挂钩,建立长效的评估激励机制。对土地集约利用度较高的地区,倾斜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考核标准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的用地审批手续,或相应核减用地指标。对工业用地公开竞买的申请人,原已在*市内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改、经贸、国土等部门要对该企业原厂区土地开发利用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确认报名资格。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

1、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工业项目动工期限统一调整为成交确认之日起6个月。成交后12个月竞得人未能按规定办理规划、立项、环评、安评、用地等审批手续的,取消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15亩(含)以下的建设期限为18个月,30亩(含)以下的建设期限为21个月,75亩以下建设期限为24个月,75亩(含)以上项目建设期限为30个月(建设期限包含动工期限)。因规划调整、土地交付等不属企业自身原因及一些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的项目,经乡镇、街道、两区审核后视情予以延长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其他已经动工建设但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项目,视情予以延长预约土地证有效期,建设期限仍按原执行。

2、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原项目后,依法收回土地,并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城市规划已明确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由建设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土地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规范完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鼓励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达到规定投资额的25%以上(不包含土地价款),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前期审核把关;对行政划拨、拆迁安置企业协议出让和近期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整体改造区域的工业用地转让,必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杭州湾*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先行审查,方可到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房产转让手续。对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或城市建设改建区域的工业用地及其房产,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和经营性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提高经营性用地利用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强化对“城中村”改造的引领和管理,“城中村”集中改造采取组团公寓式安置。

(二)切实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节约集约程度。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相互补充,防止出现重复建设和不合理建设。严格控制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优化设施方案,原则上执行城市公建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进一步调整城市规划区、“两区”、中心镇集镇主干道路和新农村建设道路设计标准,严格控制道路宽度,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缩减绿化带用地标准,减少道路带征土地面积,节约新增土地。

(三)着力提高经营性用地项目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编制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提倡使用存量闲置土地实行经营性用地出让。鼓励经营性用地向空中要土地。加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在建监管和验收管理,明确合同履约权责,严格验收标准,加强对超期限建设、不符合控制指标建设的处罚力度。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保障措施

制定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明确推进目标、推进重点和保障措施,落实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的各自责任。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专项规划的实施和跨部门的协调推进,对有关体制、机制、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充分衔接。明晰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节约集约用地的义务和权责,提供有利于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公共服务平台。

完善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推进全市统一、透明、规范的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研究更新本市基准地价。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舆论和政策氛围,鼓励企业少占地、高投入、高产出和多缴税。逐步建立“亩产论英雄”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对年度评选排名靠前的企业实行专项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经贸会同财政、统计、国土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