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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
一、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
(一)*市教育体育局是全市民办学校(不含劳动技能培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学校管理、教育质量、教学业务、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的职能。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
(三)民办学校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由董事会或举办人聘任,年龄可适当放宽,并书面报市教育体育局核准。校长的工作和任职资格接受市教育体育局的考核
和监督。
(四)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五)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应予保障。
二、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教学管理
(一)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招生,应符合本市教育事业规划,并纳入当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与招生方案在每年三月份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在市教育体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
施。跨市(县)招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包括校报招生版等),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含糊其词,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招生简章、广告应及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三)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并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规定颁发学历证书。任何学校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证书及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
织或个人。
(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市教育体育局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使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三、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
(一)市教育体育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二)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招聘教师,也可以招聘本市公办学校的教师。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教师总数按事业规
划和市教育体育局的编制标准核定。
(三)民办学校在创办第一年需招聘本市公办学校的教师的,其数量不得超过民办学校当年招聘教师总数的五分之四,第二年起不超过当年招聘教师总数的五分之三。其中*市级及
以上名优教师招聘数,不超过当年招聘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其培养费用按有关规定交纳。
⒈民办学校招聘本市公办学校的教师应纳入市教育体育局招聘招考计划,学校按规定时间提交招聘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民办学校按规定统一招考、调配。民办学校与受聘教师须
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期满后,民办学校不续聘或教师本人不再应聘的,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可回原公办学校工作,原公办学校已超编或安排有困难的,由市
教育体育局统一调配或经双向选择到缺编学校(不含城区范围内学校)任教。受聘教师若在民办学校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返回原校办理退休手续,并保持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退
休待遇。
⒉民办学校招聘*籍师范院校毕业生,按规定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用人计划,并纳入毕业生招考或双向选择范围。民办学校与毕业生本人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等。聘期满后民办学校不续聘或教师本人不再应聘的,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重新分配或经双向选择到缺编学校(不含城区范围内的学校)任教。此类毕业生若在民办学校工作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退休待遇。
⒊本市公办学校教师被民办学校聘用后,人事档案记挂在市教育体育局,原学校停发其工资、福利、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如遇工资调整、工资改革等,其档案工资作相应调整;民办学
校聘用*籍的师范院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后,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户粮关系迁至聘任单位所在地。聘任期间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聘、表彰奖励、业务培训、
年度考核、社会活动以及货币分房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⒋民办学校因特殊需要临时聘用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兼课,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否则,市教育体育局对该兼课教师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民办学校可直接面向社会自聘教师,创办第一年自聘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招聘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年起不少于当年招聘总数的五分之二。自聘教师和需招聘的本市公办学校
的教师同比例到位。
⒈民办学校直接面向社会自聘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或试用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并能胜任相应的教育工作。
⒉民办学校自聘市外公办学校教师或招聘市外师范类毕业生,须查明应聘者的身份和任职资格等,并经教育及人事部门核准同意。对自聘市外现职特级教师(不含兼职)任教且聘任满
五年的,市政府按每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民办学校。
⒊民办学校自聘教师的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民办学校要健全聘用合同制,进一步加强对自聘教师的管理。
⒋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五)民办学校的教师因组织原因调离的,市教育体育局应调入相应的教师。
(六)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自聘教师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和自聘教师个人按规定缴纳。对应聘进入民办学校任教的本市公办学校
教师和*籍师范院校毕业生,在人事制度改革后,其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则按比例由政府与民办学校共同承担。
(七)民办学校教师应自觉遵守师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学校要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按规定建立教育业务档案。
(八)民办学校不得在聘期内无故解聘教师,否则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聘期内,若教师个人有违纪、失职等问题的,民办学校可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解聘。
(九)民办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
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一)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学校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依法实施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
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若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
的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的资产财务管理,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开,报政府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转移、挪用、侵吞学校财产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民办学校的奖励、扶持政策
(一)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另作他用。
(三)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就读学生的数量适当补偿其教育经费。
(五)根据需要,为鼓励民办学校招收高中段计划内本市学生,政府将适当予以经费补助。
(六)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经市教育体育局年检合格,取得地市、省和国家级的重点(示范、文明等综合性)学校称号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⒈凡被命名为地市、省和国家级重点学校的民办学校,自命名之日起,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⒉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学校,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虞政〔*〕1号文件停止执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