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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慈善事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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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慈善事业发展意见

慈善事业是为国分忧、为民解围、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慈善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我市自2003年成立慈善总会以来,慈善事业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慈善组织网络逐步健全,慈善基金募集渠道进一步拓宽,慈善基金持续增加,扶贫救困活动蓬勃开展,救助面和救助金额不断扩大,为帮助困难群体、调节利益分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急需得到社会的救助,而我市慈善基金规模、捐赠机制、社会救助面还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浙委办〔20*〕122号)和《浙江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2010)》(浙民救〔20*〕257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扶贫济困、助孤安老、扶助弱势”为宗旨,坚持政府支持推动、部门协调配合、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工作体制,广泛开展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工作目标是:经过3至5年努力,形成以市慈善总会为主体,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为辅助、社会其他募捐基金会作补充的具有*特色的慈善工作网络,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与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慈善事业服务体系。建立专业募捐与救助项目相结合的运作机制,规范慈善劝募秩序,提高劝募水平,到2010年,力争使全市的慈善公益金捐款达到GDP的1%;健全工作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建立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慈善志愿者队伍,争取到2010年,注册登记社区志愿者达到城镇人口的8%。

二、创新完善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机制

1、构建慈善组织体系,深化慈善捐赠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乡镇(街道)、有关市直部门要积极协助慈善组织构建慈善工作网络,要充分利用*民营经济发达的有利条件,探索推广非公募慈善基金,鼓励乡镇(街道)成立专项慈善公益基金,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慈善组织体系。要引导、鼓励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建立激励机制,褒扬慈善公益,把企业对慈善公益事业的贡献作为评优创先的条件。要继续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加大慈善救助的力度,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福利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2、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大力提高民众的慈善意识。慈善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进一步在全社会宣传和弘扬慈善文化,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扩大慈善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要表彰激励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提高企业和公民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对慈善组织的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及工作经费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对慈善组织开展的资金募集和困难救助要给予配合和协助。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税务部门依法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慈善事业发展和困难群众受助信息,对慈善组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捐款赠物的情况、慈善广告所发生的费用应予减免,对慈善组织兴办福利机构、实施慈善项目所需的土地、用水、用电及电信业务给予优惠或减免。

4、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促进志愿服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倡导和组织国家公务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表彰制度,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积极推动志愿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以老幼病残和低收入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敬老扶幼、优抚助残、环境保护、社区矫正、治安巡逻和法律援助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健全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民政部门是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捐赠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督促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的款物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指导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把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宣传、教育、财政、税务、卫生、社保等部门和团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细化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程序,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订相应措施,积极参与组织慈善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努力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