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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加强农民工问题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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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加强农民工问题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4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1、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农民工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

2、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

3、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有效的工资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机制,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制发工资支付表,保存职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交通、水利等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并扩大保障金制度实施范围,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管理工作。装饰、装潢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曾发生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施工类用人单位,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

3、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以打造“零欠薪城市”专项行动为抓手,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采取日常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租赁厂房或曾有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罚。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任何单位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有关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制定并启动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和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实现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

3、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1、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监管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要依法进行检查。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和督查工作。健全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2、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

3、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1、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特殊保护。

3、严禁违法使用童工。深入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完善农民就业服务

1、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统计登记制度,实行城乡就业统筹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

2、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并逐步向村延伸。20*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组织保障。

3、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实行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转移培训提供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每年举办面向农村的专场招聘会,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面向农村的职业中介服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中介活动,依法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

(二)实施农民培训转移就业,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继续实施农民培训与转移工程。围绕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和农民需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规范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要建立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培训的“订单、定向”式培训和转移机制,促进农民实现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2、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结合用人单位生产实际和农民工的特点,开展专项职业培训考核工作,使大多数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进一步提高农民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3、保障农民工培训经费。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减轻农民工培训负担。市财政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用人单位要强化在岗农民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用好用足职工培训经费及相关的政策,加大对农民工和其他在职职工的岗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

(三)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1、全面开展农村新增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2、实施“扶困助学行动计划”。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和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3、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投入力度,重点建设好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利益

1、进一步扩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以确保因遭受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利益。当前,允许用人单位内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2、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参保规定。对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实施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行业,发证管理机关在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供有效证明或证明不齐的,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

3、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认定“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认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受伤害程度轻微、医疗终结、医疗费用较小且单位申请材料完整、伤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认定;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工伤事实清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愿意调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调解,确保农民工迅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

1、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自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保大病”的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其住院的医疗保障,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医疗费报销后仍陷于重大经济困难的,实施医疗困难救助。

(三)巩固和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继续巩固和提高近年来农民工养老保险扩面所取得的成果,对用人单位内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标准缴费,同待遇享受,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同时,要针对农民工不同的用工形式,探索不同的养老保险办法。

2、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3、进一步降低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条件。本市户籍的农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确保农民工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办学经费补助。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体,对公办学校要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和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子女入学管理,除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对各类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工子弟学校”,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办学,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构建农民工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2、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要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集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

3、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本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免费向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1、切实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管理规划。在农民工聚居较为集中的地区和开发区(园区),要规划建设一部分适合农民工居住的公寓,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民工居住的卫生和安全。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措施。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2、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实施范围,重点在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实施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3、加强对出租房的规范管理。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掌控,对危房和不具备安全消防条件、起码的卫生条件的房屋出租及违规出租行为,依法查处。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级组织,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讨论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外出务工的人员,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讨论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扩大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协调推进相关行政制度改革。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和信访调处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纠正各种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或限制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因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1、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农民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完善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数据库,实施网络化和网格化监察。要完善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2、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1、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形成一个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法律缓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2、保障法律援助资金。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

3、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力度。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把建设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用人单位作为法律援助重点领域,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给予积极办理。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1、进一步加强工会建设,维护农民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益。加快组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工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工会组织要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把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

2、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畅通青年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维权渠道,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二)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一体的环境卫生、供排水、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政府财政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

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在发展区域经济中,充分发挥中心集镇的集聚和带动作用,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促进人口和要素集聚。加大对小城镇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鼓励和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对建设“平安*”和“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要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市民规范,履行应尽义务。

(四)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生活,与城镇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镇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加强协作,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要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表彰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和推广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