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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村规模调整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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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村规模调整发展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正确处置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村的集体资产,确保行政村规模调整后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平稳融合,奠定新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级经济合作社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抓好行政村规模调整后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认识行政村规模调整后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村级集体资产是广大社员辛勤劳动逐年积累的成果。由于各村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村与村之间存在总量、构成及其运行质量各不相同的现实问题。做好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不仅关系到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的成效,而且关系到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壮大,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新农村的建设。要充分认识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克服各种简单化的思想,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确保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和有效落实。

二、正确把握行政村规模调整后集体资产处置的原则

村级集体资产面广量大,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具体工作中要周密慎重,杜绝出现随意平调甚至擅自瓜分集体资产、无原则地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情形,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五条原则:

1、突出稳定、并村不动田。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原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户或有关单位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等继续有效。原村已分配到户的大田、山林、茶山、果园、水面等,仍按原定政策保持稳定不变。严禁因新村组建而随意收回承包经营权,严禁因新村组建而打破原有村界进行土地调整或重新平调。同时,要妥善处理原村在土地征用上的各种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原承包者的正当权益。

2、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由于行政村规模调整的村之间资产状况存在差异,因而在工作中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处置方法,切忌简单套用异地模式或搞“一刀切”。

3、尊重民意、依法办事。要尊重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尊重社员的意愿。对行政村规模调整后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让广大社员自己当家作主,并依照法律程序规范运作,严禁包办代替或暗箱操作。

4、科学测算、全面公开。在做好调研和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对行政村规模调整的村要做好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分析测算,确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方案上墙公开。

5、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承认行政村规模调整的村事实上现存的差异,确保原有村级集体资产较多村的社员利益不受平调,又要适度兼顾效益与公平,使相对村级集体资产薄弱村的社员在行政村规模调整中得到实惠。同时,还要把握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稳步实施。凡在工作中出现一些疑难问题时要及早予以落实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可暂缓解决,待新村成立后另作具体处理。

三、切实抓好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为了确保行政村规模调整平稳有序地进行,对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按照法律程序,分阶段规范实施。

1、冻结资产,封存账户。全市行政村规模调整动员大会以后,乡镇(街道)按程序冻结村合作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财产物资等资产,封存支票、印签、收据。

2、核对资产、摸清家底。凡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村级集体负债均应纳入核对的范围,予以全面核实,登记造册。对账实不符、资产不实等问题要进行查证,做到账实一致。并将核对结果呈报各乡镇(街道)审核。在具体操作中把握以下几点;

(1)对村级集体流动资产中的债权,要作认真分析,其中全额回收难度较大的,可按比例折算后列入“可处置总资产”,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无法收回的,不予列入;

(2)对村级集体长短期投资性质的资产,要视其存在形态和收益状况确定是否列入“可处置总资产”。其中原生产队发放给农户的生产垫底资金不予列入;

(3)对村级集体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凡属处于地面附着物形态的且是农业或公益设施性质的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不予列入;

(4)以村级集体无形资产反映的土地等资源的使用权不予列入;

(5)对村级集体固定资产计价以账面原值为准,“累计折旧”数额统一不再作抵减处理;

(6)对村级集体负债类中的“应付款”及“内部往来”,要进行核实分析,凡属非真正负债性质的款项应如实剥离,其中“应付福利费”在统计时不作为负债考虑,应予剔减。

3、选择方案,处置资产。在核对资产的基础上,根据各村人均集体资产占有量的情况,按照资产处置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因村制宜,采取三种方式实行资产处置。

(1)对行政村规模被调整村之间人均占有集体资产数量基本接近的,可直接把原各村的资产并入新村经济合作社;

(2)对行政村规模被调整村之间人均占有集体资产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可综合原各村的实际,确定一个基数,超基数部分在新账设立时单独挂账,主要用于原村公益事业建设;

(3)对行政村规模被调整村之间占有集体资产数量差异十分悬殊的,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办事处)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核认可后施行。

4、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行政村规模调整是群众非常关心的一件大事,在完成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后,要将村级集体资产核对的结果和处置情况作一次专项公布,既要公布行政村规模调整前各村的资产情况,又要公布行政规模调整后新村的资产情况。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确保群众满意。

5、搞好交接、整理归档。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结束后,要办好所有会计资料的移交手续,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并对各类合同、凭证、账册等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对在村级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核对资料、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其它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6、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新组建的行政村要针对规模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与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确保农村财务与集体资产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

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直接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今后集体经济的发展,各乡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建立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中资产核对、数据测算、资产处置、账务合并等工作,实行班子领导分头抓、具体业务工作由乡镇(街道)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的工作机制。

2、精心实施。各乡镇(街道)要结实际,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分片包干、任务到人的形式,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3、专项扶持。针对村级集体资产处置中村与村存在资产总量的不平衡性、弱村与小村合并后经济实力的薄弱性、原部分经济薄弱村干部工资报酬长期难以兑现的现实性,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调查研究,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予以妥善处理。具体办法和操作程序另单独发文。

4、严明纪律。要切实加强行政村规模调整过程中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明财经纪律,严防资产流失。不准瞒报、漏报和借机转移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不准虚设债权债务;不准突击滥支乱用集体资金,以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如发现上述情形的,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