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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中介组织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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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中介组织指导思想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绍政办发〔2005〕10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要求,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中介执业活动中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促进其健康发展,为全面提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创造更优越的环境。

2、目标任务。以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介组织为重点,通过专项整顿,着力解决量质不符、违规操作、信誉不高等突出问题;通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中介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自律运行机制;通过落实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加强依法监管,为中介组织创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开展专项整顿,着力解决中介服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3、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财务会计类、工程技术类、法律服务类、服务类等四类中介组织。

4、专项清理整顿的内容。一是审查和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

二是检查中介组织的从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的情况。三是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情况,深化中介组织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依照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四是检查各审批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5、专项清理整顿的步骤。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检查自纠、规范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加强法律规范,进一步营造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

6、依法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法定主管部门审核、无执业资格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组织,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进行取缔。

7、依法监管。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大对中介组织的依法监管力度,维护好中介组织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并规范自身监管行为。财政(地税)、司法、科技、教育、建设、建管、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监管范围内中介组织的执业资格、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和业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8、依法运行。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它责任。

四、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

9、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凡符合条件的中介行业都要设立行业协会,尚未设立协会的要抓紧筹建。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开放度较高的经济领域,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要逐步推行当然会员制,对进入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以利加强行业自律。对虽已建立行业协会,但机构、人员、职能还不健全的,要抓紧充实和健全。

10、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监管范围内中介组织监督及自律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要加强协会内部管理,明确协会的宗旨和活动章程,制定、完善统一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要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使之成为一个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要引导本行业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要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无序竞争、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予以公开或曝光。

11、强化中介组织自律。各中介组织要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严格照章办事,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多数出资人参与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制止各种违纪、违规操作的行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相关的业务培训,增强其服务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提高服务和专业水平;要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树立中介组织良好的职业形象。

五、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责任

12、明确监管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承担起对系统行业内的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市场巡查、年检督查,公开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加强对中介组织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明确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市招投标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涉及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社会项目等需要中介提供服务,应根据中介信誉、资质、业绩等情况,通过市场公开购买服务的方式或法律、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避免公共权力介入中介服务。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把一些通过市场或行业协会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创造条件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协助政府对中介组织从业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的独立组织。

13、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加强协调联系,沟通反馈信息。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掌握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中介组织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屡教不改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否则追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4、加大处罚力度。各职能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监管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本部门监管的中介组织连续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手段,推行巡查备案、格式合同、回访暗访、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日常监管,并加大对中介组织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处罚力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健康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15、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工作的领导,既要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又要着眼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清理整顿,促规范、促发展、促提升。

16、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保证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17、强化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把清理整顿社会和规范发展中介组织工作摆上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明确责任领导、职能科室,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