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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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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意见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党支部:

为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提高综合竞争力,实现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一)对境外资金利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农业三产项目每引进外资10万美元,奖励1万元,其他项目当年引进实到外资30万美元以上的,每引进1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当年引进镇外资金在同山投资办厂的,每引进5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以财务报表为准),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经济增长方式。

(三)加强基地建设,鼓励发展传统优势农产品。对新增樱桃、枇杷、杨梅、高梁基地,连片在50亩以上的,每亩奖100元;连片在100亩以上的每亩奖200元。

(四)新建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休闲农业园区(农庄),奖励1万元。

(五)镇属企业每申报一个自营出口权,奖励人民币1000元。当年有自营出口实绩并超过1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参加国内外大型经贸交流会的,国内的每个摊位补贴2000元,国外的每个摊位补贴5000元。

(七)鼓励收购农户自产农产品,被评为省、绍兴市、诸暨市农产品贩销大户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八)鼓励同山高梁酒厂收购同山农户高梁酒,年收购量达5000斤,每斤补助1元(以经济办核证数字为准)。

三、扶优扶强,实施品牌战略。

(九)当年实缴地方税收超过100万元,且比上年有增长,位于全镇前三位的企业,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当年地方税收超过50万元且增长达到全镇平均增幅的企业,奖励5000元,新办企业地方税收超过10万元的奖励1000元。

同时符合上述(八)、(九)项的不重复计奖。

(十一)对当年新进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授予镇级规模企业称号,奖励1000元,并列席镇党委、政府重大会议。

(十二)当年新进入市级工业“苗子”企业的,奖励1万元;新进入市级工业规模企业的,奖励3万元;新进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奖5000元;新进入市级农业苗子企业的,奖3000元。

(十三)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当年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的,奖1万元;获绍兴市著名商标的、绍兴市名牌产品的,奖5000元,获诸暨市著名商标、诸暨市著名产品的,奖2000元;获省绿色农产品证书的,奖3000元;获得绍兴市绿色农产品的,奖2000元;获得诸暨市绿色农产品的,奖1000元。

(十四)参加国家级、省级博览会,参展产品获得金奖的,分别奖5000元、2000元;获得银奖的,分别奖3000元、1000元。

(十五)新注册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1000元。

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六)积极鼓励与省内外著名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在科技项目申报上优先考虑。每开发一只新产品填补省内空白的奖1万元。当年获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产品专利,每授权1只,奖励500元。

(十七)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传统工艺,提高生产效益。企业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设备投入占40%以上,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每500万元投入奖励人民币2000元。(投资额以经贸局批准为准)

五、其它

(十八)本意见有关政策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