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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双拥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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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双拥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新时期军事变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的意见》(浙委〔20*〕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部队应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双拥工作的各项制度,实现双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各级党委、政府、部队要建立健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和军地关系协调机制,根据领导的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沟通协调军地关系。

3、各级各部门要把双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党政军主要领导要带头参加双拥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把双拥工作实绩列入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的考核内容。

4、各级党委、政府、部队和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争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并把这项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动社会力量,为部队官兵、人民群众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使双拥工作落到实处。

5、对军民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当地政府和部队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双方主动协商解决。凡遇较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6、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损害军人和优抚对象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涉及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违章等问题,要及时与所在部队取得联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慎重处置。

二、不断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的力度

7、各级党委、政府、部队要认真贯彻《国防教育法》,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干部牢固树立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思想,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引导部队官兵牢固树立“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的理念,使广大军民都把为双拥工作尽一份责任、出一份力量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8、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和要求,大力宣传双拥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挥的作用,大力宣传军政、军民团结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大力宣传驻杭部队模范带头学习理论,模范执行法律法规,模范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和积极参加志愿者为民服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特别是在抗洪救灾和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激发广大军民做好双拥工作的政治热情,形成军爱民、民拥军的浓厚氛围。

9、各级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的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当设专题、专栏、专刊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报道,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积极促进军地共同发展

10、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和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时,各地应主动走访、慰问驻地部队和优抚对象,帮助解决战备训练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1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给,各军供机构、部门要密切配合部队保障部队的食宿、中转、交通、运输等方面所需的物资供应和优质、优惠服务,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予以补足。

12、对部队新建、扩建营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或租赁的土地、水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征用税费给予优惠或减免,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13、科技、教育、人事、信息、卫生、农业、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科研院校,应积极开展科技、文化、信息、医护、智力拥军活动,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有针对性地帮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中的科技难题,促进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官兵的文化素质。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拥军项目资金不少于50万元,积极推进部队科技强军战略的实施。

14、依法维护军事设施,对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政法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15、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人摊派钱物,强行推销产品。

16、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与驻军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应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连队为主要内容,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弘扬和培育“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新时期*人文精神,坚持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17、驻杭部队要积极参与到实施“五大战略”和打造“平安*”的实践中,大力支持地方的改革和建设事业,要以支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密切配合地方,发挥部队人员集中、战斗力强的优势,集中力量援建重点工程,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认真落实各项拥军优抚政策

18、凡本市境内的国家投资和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停车场,对军用车辆通行和停放予以免费。铁路、民航、轮渡和公路客运等部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票价,并设立军人和残疾军人售票窗口,保证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乘车(船、机)。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和市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14周岁以上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专用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

19、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对部队申报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迁杭,应及时办理户口申报和各项社会保险续保手续,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应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17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98号杭财社〔20*〕938号)规定,认真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失业随军家属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市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失业随军家属专场职业招聘活动,积极帮助介绍、推荐工作单位。对飞行员及团以上干部家属应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尽可能做到随到(调)随安置。失业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市按每人每月25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市财政补助。

企业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可比照安置社会待业人员,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应及时准假,探亲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1、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得让烈士父母、配偶、子女,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下岗。因企业停产、破产下岗的,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调剂,妥善安置。

2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待遇。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原则上实报实销。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按当地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办法执行。

23、现役军人配偶在购买房改房时按双职工对待,军人的军龄计入工龄。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驻杭部队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家庭住房困难,符合租赁廉租房条件的优先安排。对公有住房提租后,市区在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凡单独居住户实行房租净增部分全额减免;其他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按住房规定的标准面积,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本人住房面积净增部分予以免缴。

24、现役军人子女入小学、初中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对郊区驻军干部子女跨学区入学的特殊要求,视情给予适当照顾。现役军人子女中考成绩增加5分投档各类高中。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的教育优待按民政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符合两种加分条件的人员按高分执行。

25、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给予物质优待和荣誉奖励。

26、各区、县(市)要把拥军优属活动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医疗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双拥经费250万元以上,并安排解决部队各类困难专项经费70万元。每逢建军“五、十”周年,市赠送驻杭部队官兵每人一份纪念品。

27、市及市以下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金)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制度。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到军营为部队官兵义诊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25号)精神。

28、市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持《*市区优抚对象游园免票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军队退休干部凭《退休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景点(西湖夜游和六和塔登塔除外)。

29、对义务兵家属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实行年优待。年优待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按当地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城镇义务兵家属可适当提高,其他对象按不同的比例确定,优待金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3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烈士陵园、纪念馆、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要在资金投入、土地征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确保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31、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凡符合国家城镇安置政策的,各级安置部门应保障一次性安置就业,组织、人事、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保障安置任务、安置政策、安置经费及时落实。政府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发给一定的补助金。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分配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拒绝接收和变相拒绝接收,致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影响安置任务完成的单位,当地政府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

32、城镇安置的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军人的军龄连同首次待分配时间(最长为1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现岗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3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当地财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用,纳入安置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军队退休干部自付医疗费超额部分按规定由管理单位予以报销,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医疗管理机构酌情给予补助。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继续享受医疗包干,医疗超支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