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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社区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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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社区服务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号),落实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物业管理用房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用于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采取市、区1:1比例配套。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性服务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性服务的扶持力度

(九)对社区服务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186号、杭财企〔20*〕1211号)规定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示范合同文本工本费。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市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对加工型劳服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减(结转期不超过两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十七)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新标准的50%核拨,差额部分由各区筹集资金解决。

(十八)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379号)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九)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二十)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一)实行证书管理制度。对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2号)第一条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具备工商注册条件的,应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各区政府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社区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补助和其他项目的扶持及奖励。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四)以上各项条款适用*、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及*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确定。

(二十五)市政府前发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