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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困难群众帮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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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困难群众帮扶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市区困难群众帮扶力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非农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实施以下援助。

一、日常生活援助

(一)给予每户每月25元的水、电、气(燃料)定额补贴。

(二)半价(每户每表225元)收取自来水一户一表改装费。

(三)购买公交IC卡的,每户每月可减免15元。

(四)免收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每户每年40元)和化(贮)粪池清运处置费(每户每年10元)。

(五)免收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每对9元)。

(六)免收遗体火化费(每具200元)。

(七)免费参加市民政部门组织的骨灰撒江活动(每例100元)。

(八)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一般残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

二、文化生活援助

(九)每户可按二折价(每份全年43元)订阅《*日报》一份。

(十)免收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和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每户每月14元)。

(十一)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每证每年15元)。

(十二)免费办理公园IC卡(每卡每年40元)。

三、教育援助

(十三)子女在市属及市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免50%以上的保育费。

(十四)子女在市属或区属各类学校接受小学或初中义务教育的,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杂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子女在市属或区属各类学校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下同)教育的,按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代管费。

(十五)子女在非市属或区属中小学接受教育的,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给予“春风行动”助学金。其标准为:小学段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段每生每学年800元,高中段每生每学年1200元。

(十六)子女就读全日制大学(含大专)的学生,按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春风行动”助学援助。

四、医疗援助

(十七)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免交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每人每年36元)。

(十八)在*惠民医院就诊或者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的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以及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急诊,可按规定享受如下减免政策:免交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重症监护费、煎药费、心电监护费、输氧费;减半收取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液透析费、肿瘤化疗费(不含药费);减免20%收取自制制剂费;减免10%收取药费、检查费、放射费、化验费、治疗费。

(十九)在政府主办的除*惠民医院以外的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诊疗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政府主办的市级及市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以下)住院,减半收取注射费、手术费、护理费。

(二十)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体检或者因从事饮食服务等职业需要的健康体检,免收体检费。

(二十一)按医疗救助救济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救济待遇。

五、住房援助

(二十二)承租公有住房的,在廉租住房配租标准内的使用面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过配租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仍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新增租金部分由住房产权单位按规定给予减免。

(二十三)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家庭,由市房改办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或者提供实物配租。

(二十四)符合《*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家庭,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单位应当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六、法律援助

(二十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公证等事项的免费法律服务。

(二十六)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持证困难家庭当事人,市和区两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免收诉讼费。

意见中有关减免或补助的金额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涉及上述各项援助政策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16号)同时停止执行。

*、*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