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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发展帮扶救助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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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发展帮扶救助意见市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对全市低保等各类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工作,构筑各级帮扶救助服务平台,完善四级帮扶救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帮扶救助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措施,提升帮扶救助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帮扶救助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30号)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措施,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机构设置

各区、县(市)设立帮扶救助服务中心,配备3—5名(其中*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配备1—2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帮扶救助服务站。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配备1—2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其中市区(不含*、*区)4万以下人口的街道(乡镇)配备1名工作人员,4万以上人口的街道(乡镇)配备2名工作人员。社区和有条件的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二)人员配备条件

各级帮扶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帮扶救助工作,政治素质好。

2、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能熟练操作电脑。

(三)人员选配办法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所需工作人员统一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已在帮扶救助工作岗位且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优先录用)。区、县(市)民政部门与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村民委员会可在村委会成员中确定一名帮扶救助工作人员。

三、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

(一)办公场地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设在区、县(市)民政局。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与民政科(办)或劳动保障管理站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设在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合署办公。

(二)办公设施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应统一挂牌,有专门的办公用房,配备电脑、电话、档案柜、信息网络设备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制定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和服务程序等制度并上墙公开。

四、工作职责

(一)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主要协助区、县(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1、宣传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做好低保、困难家庭的审批和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3、建立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和医疗救助家庭档案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

4、按规定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下发到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

5、开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类灾害救助工作。

6、收集、汇总和上报各类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7、对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对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检查督促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落实各项低保和帮扶救助政策措施。

9、开展对各类困难家庭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帮扶救助政策提供依据。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二)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主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宣传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各类低保、困难家庭和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基本情况。

3、建立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

4、做好对低保、困难家庭的审核和医疗救助对象核实工作。

5、根据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金、医疗救助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下发到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或直接发放到户。

6、做好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和相关服务工作,实施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

7、对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对社区(村)帮扶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检查督促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落实各项低保和帮扶救助政策措施。

8、做好集中捐送衣被、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种灾害救助工作。

9、汇总、上报各类低保和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三)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2、受理低保、困难家庭和持证人员医疗救助的申请,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将低保证、困难证、低保保障金、“春风行动”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其它帮扶救助款物发放到户。

4、开展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服务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家庭各项援助措施的落实工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6、组织辖区内符合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公益性劳动。

7、每月至少两次走访辖区内的低保和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情况,做好记录。

8、建立低保、困难、医疗救助家庭及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帐,按上级民政部门和帮扶救助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帮扶救助工作报表。

9、开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各种灾害救助工作。

10、完成其它各项帮扶救助工作。

五、管理体制

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接受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帮扶救助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下,接受区、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导下,接受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六、人员和工作经费

市财政对各区(不含*区、*区,下同)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人员和工作经费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达20*年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补助经费的通知》(杭财预〔20*〕619号)执行,即市财政对各区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2.5万元、对各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定额补助,各区再分别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各区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人员和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及渠道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3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补助经费的通知》(杭财预〔20*〕850号)精神执行。*区、*区、各县(市)帮扶救助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区、县(市)财政和街道(乡镇)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