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发展公共卫生管理意见市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大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理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构建新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总体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求相一致,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要,资源配置合理,反应快速灵敏,运作协调高效,保障严密有力的新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举办、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理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1、明确公共卫生职责。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依法运作的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建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卫生工作。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各级政府要制订公共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计划、卫生、教育、财政、宣传、公安、外经、贸易、科技、农业、外事、检验检疫、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制订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2、加强对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各区、县(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命前应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工作新体制,对重点工作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全市卫生监督力量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执法。加强各区、县(市)卫生监督力量,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各乡镇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工作由各区、县(市)卫生部门管理。各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的公共卫生工作由政府指定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三、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完善公共卫生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卫生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完善由传染病医院、有关传染病专业防治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组成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各县(市)要设立传染病医院或与传染病防治相适应的传染病病区,并根据合理、快速、高效的原则,建立应急医疗救治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救治网络。
2、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70M2/人以上标准建设,卫生监督所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50—70M2/人标准建设。各区、县(市)疾病预防中心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70—100M2/人标准建设,卫生监督所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50—70M2/人标准建设。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按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等部门确定的机构装备标准配置设备。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充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街道)预防保健人员的编制配备标准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村(社区)要设立专职或兼职预防保健人员。市、区县(市)公共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占职工总数的85%以上。
3、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建设国家卫生信息网,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医疗机构组成的功能完善、高效快速、网络通畅、反应灵敏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报告、监测和预警网络,并逐步向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和其它有关单位延伸,扩大覆盖范围。
四、完善公共卫生运行机制
1、明确公共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各级公共卫生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功能定位,调整工作职能,扩大服务功能。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要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常见病和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因素,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主要职能,逐步取消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的有偿服务功能。市级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规划、指导、监测、预警、科研、培训等。各区、县(市)公共卫生机构要制订工作计划,重点做好系统监测、动态监管和疫情处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机构要以为人民群众提供系统可及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公共卫生工作。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各级公共卫生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基础性与日常性工作,拓宽和深化服务领域,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功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公共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管功能,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各级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机构要强化指导、服务和管理等功能,提高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水平。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和重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医疗机构要提高院前急救和医疗救治能力,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各级爱国卫生机构要强化组织和协调等功能,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
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各级政府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应急预案),将防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督查和协调。各级政府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小组,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并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加快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严密有序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科学健全的医疗救治体系,保障有力的物资供给体系,反映灵敏的信息监测预警报告体系,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也要制订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完善预防和控制工作机制,做好处理急性中毒、各类传染病、生化武器袭击和核辐射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订工作规则,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监测、治疗和管理等责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急救机构要加强急救设施设备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提高急救能力。
在完善市传染病医院建设的基础上,新建1所治疗特种传染病的市第二传染病医院;改建市急救中心,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和水平;结合资源调整,在相关医院设立适合处理生化武器袭击和核辐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各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定点医院建设,构建功能合理、职能明确、网络健全、高效快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六、加大公共卫生投入
1、加大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增长比率并逐年提高,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市)逐步达到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各级财政应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财政投入首先应保证公共卫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添置设备、开展业务项目、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
2、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经费落实。各级政府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工资、基本奖励和福利经费,保证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投入。急救机构及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其他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工作性质和承担的任务,由财政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落实承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所需经费。
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浙财社字〔20*〕85号),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各区、县(市)财政要保证乡镇(街道)预防保健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工作经费。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保证村(社区)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和专项工作经费。
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依法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公共卫生“政府出资,企业化运作”的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养事不养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建设。市、区公共卫生机构的检验检测等设备实施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添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