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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发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微利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而开发建设的普通住房。
二、售房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间题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为房价收入比(即本市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职工家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房改办审批的制度。
三、售房对象和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售房对象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市区正式户口,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1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属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落实私房政策中的“换约续租”户、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教师和残疾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家庭70平方米、科级(含中级职称)80平方米,县处级(含高级职称)90平方米;或根据家庭成员结构状况,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
四、售房对象的申请、认定办法
凡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象,属单位职工,由户主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填写《*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单位负责调查初审,汇总后报市房改办。对无单位的居民向区房管局申请登记,区房管局负责调查初审,汇总后报市房改办。经市房改办审查核定,向个人发放《*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户凭准购证向所提供房源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五、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利润控制在3%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六、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出售前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证》。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直接购买,每户家庭仅限购一套。
对职工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根据《*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七、产权处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二)凡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所享受的规费减免金。
八、其他事项
(一)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