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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商品专业市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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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商品专业市场整改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全面整合改造提升,确保在5年规划期内实现“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撤销一批和搬迁一批”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建一批市场

“新建一批”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新建若干个商品集聚功能较强、配套服务功能完备、交易方式新型、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市场或市场园区(中心)。

(一)新建市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相关规划,经*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和批准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新建市场的土地属商业经营性用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新建市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标准实施建设。

(三)新建市场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新建市场项目与市区其他同类市场的整合、搬迁相结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做好新建市场招商和市区同类市场搬迁的对接服务工作。

(五)20*年年底前已批未建和已批在建的市场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区商业网点布局相关规划提出清理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

二、改造一批市场

“改造一批”是指经领导小组同意,对现有市场在原址进行扩建、改造、重建,或在原址对建筑物实施装饰修缮提升。

(一)市场改造的基本要求是:达到消防安全规范;经营和购物环境明显改善;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市场外立面美观大方,有条件的应按规范或实际需求配建停车场。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改造的市场,且市场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允许就地扩建、改建、重建提升。市场土地根据权属情况,按有关规定区别对待。建设方案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三)经批准在市场原址对建筑物进行装饰修缮的,其方案需经领导小组论证同意,并按规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按照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改造的标准实施。

(四)未按市政府明确要求进行改造的市场,由市工商、贸易、城管、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经营。

三、撤销一批市场

“撤销一批”是指对市区“有场无市”、“有证无场”的空壳市场和名不符实的市场进行清理、撤销或整合归并。

(一)对“有证无场”和名不符实的市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市场登记证。

(二)对现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经营门类重复、发展无潜力的市场,由各区进行资源整合,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实行同类合并,或向同类的新市场园区(中心)和有优势的同类市场归并转移。

(三)经过归并、调整后腾空的市场用地属商业用地性质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可继续举办其他新兴的零售和休闲服务业。属于区属企业的,仍留区使用,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属企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核拨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一批市场

“搬迁一批”是指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的市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搬迁的市场,实施向新建的市场园区(中心)搬迁,或经批准在城郊结合部择址迁建。

(一)搬迁补偿资金从市场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中筹集,并按照“谁做地、谁支付搬迁补偿金”的原则处理。即由市直部门做地的,搬迁市场的补偿资金由市直部门支付;由区直部门做地的,搬迁市场的补偿资金由区直部门支付。

(二)搬迁市场的资产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经搬迁市场认可的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应确保在6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搬迁市场要认真做好评估配合工作。评估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核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依据。

(三)搬迁市场的补偿费在腾出土地出让收入的45%(扣除有关规税费、土地收购成本及做地成本等,下同)以内的,由市领导小组认定;补偿费超过45%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建立市场搬迁资金统筹机制。市场地块出让收入的45%部分,在支付该市场搬迁补偿资金后有结余的,纳入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搬迁市场地块出让收入的45%不足以支付该市场搬迁补偿资金但又必须支付的,可先在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统一调配使用。

(五)搬迁市场地块的出让,需带征周边部分土地的,由市场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实施带征。带征费用列入地块出让成本。

(六)搬迁市场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纳入政府储备,进行公开出让。征地费用列入地块出让成本。

(七)搬迁市场的土地规划用途明确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照我市非住宅拆迁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改造单位直接补偿。未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收购资金先从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待地块后续开发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回资金本息。

(八)搬迁市场的企业为区属的,其搬迁政策按照市政府杭政函〔20*〕64号文件执行。企业的搬迁及有关费用补偿工作由相关区政府负责。

(九)对市政府明确需搬迁的市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和停业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市场名称登记证;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加强监察,并按无证市场予以处置。

五、整合改造提升的鼓励政策

(一)鼓励就地改造市场的经营方式向“商场化”和零售、服务业态转变,批发业务向郊外市场园区(中心)转移。改造、转营效果显著的可列为市商贸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场改造的企业,按改造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给予资助奖励。其中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安排;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予以配套,即奖励资金总额的75%由所在区财政安排,25%由市财政安排。市级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商贸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搬迁后实施异地建设的新市场,可凭拆迁协议和原建筑房屋产权证明抵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参照重点工程项目政策实施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搬迁后实施异地建设的新市场,2年内免缴、第3年减半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对列入《*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并已如期完成改造、搬迁任务的市场,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