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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改进统计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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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改进统计发展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统计工作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监测和指导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滞后,统计管理不够规范,统计网络不够健全,基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统计执法力度有待加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行为,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工作依法进行,使统计工作更好地反映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增强统计工作的适应能力

(一)完善地区GDP核算方法。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75号)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建立GDP核算下管一级和下算一级制度,加强对全市和各区、县(市)GDP数据时间和方式的管理。

(二)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统计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的运用领域,提高统计调查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降低统计调查成本。大力推行基层单位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减少对统计数据的人为干扰。改革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常住人口等方面的统计制度。研究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重要原材料、水资源消耗和土地使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探索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68号)文件的要求,务必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保证,尤其是八大服务产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八大服务产业统计的牵头、协调工作,保证我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要不断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为加快我市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规范与管理,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强化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统计业务活动要依法进行规范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业主等,都应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依法如实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各地对外公布社会经济地区统计总量指标,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审定后的数据为准。对政府统计机构未公开的数据,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在使用前,必须征得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防止数出多门,以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畅通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统计、会计、业务资料的渠道。进一步巩固统计、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机制,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检查等管理制度。要加强对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和评估工作,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三、强化统计法制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水平

(一)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为契机,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以《统计法》、《行政许可法》、《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深入开展统计普法教育和统计法制宣传活动,认真抓好“五五”统计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各类统计资料,为统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强化统计、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在统计执法检查中的配合机制,要加大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和统计巡查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统计执法检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三)切实维护统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自觉遵守《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统计违法行政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政府要支持和保障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四、夯实基层统计基础,不断提高统计的服务能力

(一)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网络。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和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53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统计管理体制。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高新开发区(滨江)等6城区政府要做好区政府统计机构的单独设置工作。各乡镇(包括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9号)要求,设立财政统计办公室,配备与本乡镇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综合统计员及专职统计人员。各街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参照乡镇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员。要明确社区的统计职能,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以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网络。

(二)巩固和完善统计基础建设。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和《*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验收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市统计局要认真抓好对区、县(市)的检查验收工作,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效,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统计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三)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着力推广应用*统计综合数据库系统,大力推进统计网上报表工作,不断提高基层企业网上报表的直报率,减轻基层统计工作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作为政府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工作方式,尽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贮的现代化。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以整合、开发和管理好统计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重视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区、县(市)统计局领导班子调整时,应按照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统计机构配备总统计师。要把统计业务、各项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必要的保障。

各级统计、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稳定中不断加强。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在职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高素质统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