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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发展统计普法教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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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发展统计普法教育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法制建设,推进我市依法统计进程,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氛围,增强广大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20*年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意见》(市委办发[20*]36号)和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普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普办[20*]2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抓好我市“*”统计普法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

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开展“*”统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立足于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通过继续深入开展统计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使我市的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保障和促进全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普法教育的对象与基本要求

(一)普法教育的对象

“*”统计普法的对象包括与统计活动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有关的全部人员。重点对象是: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及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人、统计执法人员;

3、统计人员(包括兼职统计人员);

4、负有填报法定统计调查表任务的统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统计负责人。

(二)普法教育的基本要求

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及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人,主要通过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省政府的统计规章,明确自身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中的职权、义务、法律责任,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职权,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提高依法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人、统计执法人员,主要通过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的统计规章,熟练掌握统计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水平,认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增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秉公执法。

3、统计人员(包括兼职统计人员),主要通过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省政府的统计规章,熟练掌握统计法律基本知识,做到依法从事统计活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形式的干扰。

4、负有填报法定统计调查表任务的统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统计负责人,主要通过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省政府的统计规章,了解准确、及时地申报国家、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是每个统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统计法律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认识到其商业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三、普法教育的方法和步骤

(一)普法教育的方法

我市“*”统计普法教育采取自学、辅导、培训、函授、考试等相结合的方法,在自上而下培训普法骨干和面上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每年有重点、分期分批地推开实施。“*”统计普法教育工作从20*年开始启动,到20*年结束。按照准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二)普法教育的步骤

准备阶段(20*年至2002年第一季度)

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主要做好组建“*”统计普法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编制“*”统计普法教育工作经费,征订或编写统计普法资料,培训统计普法骨干,完成统计普法重点对象的摸底工作(表式见附件二)。

实施阶段(2002年4月至20*年第三季度)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不同对象,制定年度计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统计普法教育工作,并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1、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及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人,主要采取发送统计普法学习材料、举行专题讲座、在党校和行政学院开设统计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人,主要采取培训班、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赴外地考察等形式组织学习。同时,把统计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纳入统计局和三支调查队领导参加的培训班、有关年报会议内容之一。

3、对统计执法人员,主要采取培训班、研讨班、学历教育、自学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学习。鼓励统计执法人员参加高等院校的法律课程和研究生教育。

4、对全体统计人员(包括兼职统计人员),主要采取自学、培训班、讲座、函授、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学习。把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结合起来,继续将地方统计法规知识纳入全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

5、负有填报法定统计调查表任务的统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统计负责人,主要采取发送统计普法学习材料,通过函授或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学习。

6、对广大公民,主要采取运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在每年12月8日纪念《统计法》颁布日前后或全市组织的统计执法大检查期间,全市上下集中开展统计法宣传周活动。

属于统计普法重点对象的,都应参加统计普法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统计普法部门核发《“*”统计普法合格证》,其中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及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人、统计执法人员由省统计普法部门分期分批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统计普法部门核发《浙江省“*”统计普法合格证》。

总结验收阶段(20*年第四季度至20*年第一季度)

各地、各部门在20*年第四季度完成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统计普法教育总结、抽查、验收工作。市统计普法部门在20*年第一季度完成对各区、县(市)和市级部门的抽查验收工作,并做好全市统计普法的总结工作,迎接省统计普法部门的检查验收。

总结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总结报告与自上而下逐级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抽查中发现统计普法教育重点对象未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人数占统计普法教育重点对象总人数比例在15%以上的地区或部门,视为不合格,在20*年6月底前进行补课。

对个人验收的标准:

1、学习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试成绩合格。

2、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明知故犯或者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3、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开展本职工作,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

对单位验收的标准:

1、组织落实,机构健全,正常开展“*”统计普法教育工作。

2、领导重视,带头学法,统计普法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3、干部、职工参加统计普法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率达到参加人数的95%以上。

4、准确、及时报送法定的统计调查表,无统计违法案件发生。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项统计工作基本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四、普法教育的组织领导

“*”统计普法教育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长、内容多、要求高的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对“*”统计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普法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做到人员、经费、任务三落实,加强宣传发动,有部署、有检查,确保“*”统计普法教育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加强对全市统计普法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市“*”统计普法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全市统计普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属各有关单位的“*”统计普法教育工作,由省统计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各有关单位的“*”统计普法教育工作,由市统计普法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