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发展稳定就业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发展稳定就业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民政局发展稳定就业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市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民生,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和创业型城市,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现就切实做好2009年我市稳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今年稳定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增强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就业是增长之源、民生之本、稳定之基,是人民群众最大的生活保障。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今年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和结构性就业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就业形势极其严峻。各级各部门应从保就业就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思路,落实举措,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确保实现2009年就业工作主要目标。

(二)做好今年稳定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把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和创业型城市为抓手,以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四类群体就业为重点,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基础,以深化“春风行动”为载体,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为保障,以创业带就业为特色,以出台“就业再就业新政”为突破口,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努力在破解就业难题、促进充分就业上取得新突破。

(三)今年我市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确保2009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6万人,力争达到20万人;引导和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7.68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推动重点就业群体就业

(一)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各类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凡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在稳定就业的基础上,对招收录用毕业生人数较多、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我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市属高校的科研专项应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积极实施教育卫生系统吸纳和储备人才计划,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和社区基层就业。*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到萧山区、余杭区、五县(市)支农支教支医的,工作满3年的,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助和补贴、创业服务、税收优惠、相关费用免除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建设创业园,加强大学生见习基地和企业实训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推动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同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扩大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范围,采取多种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二)积极帮扶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进一步拓宽帮扶渠道,创新帮扶举措,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托底安置,确保市级救助圈内困难家庭人员不下岗,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将社区的保安、保绿、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员、卫生协理员等岗位,市直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持《*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编外用工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物业公司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从事灵活就业,并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有能力、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有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积极引导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重点帮扶农村低保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退军人、农村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转移就业,推动城镇就业政策向农村延伸。对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并成功实现转移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招用主城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对招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分别承担50%(其中,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市级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全额承担);对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给予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符合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有关优惠政策。农村低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四)切实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工作。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市)应参照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探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在杭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的“八个有”目标,努力营造“新*人”在*就业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企业劳动用人管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薪酬偏低问题。

三、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制定实施新的积极就业政策。按照“长效化、普惠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制定我市新的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展扶持对象、增加扶持项目、提高补贴标准,将《*市就业援助证》的申领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4050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各项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标准;安排自主创业资助资金、创业园补贴等,形成以解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农业富余劳动力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外来务工的“新*人”就业为重点,以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为主要帮扶手段,具有“帮扶长效、覆盖面广、含金量高、门槛降低、制度健全”特点的新的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二)实行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特殊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认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职工岗位补贴。对承诺2009年内不裁员的企业,可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裁员行为,但承诺不裁减持有《*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成员,且此类人员2009年底前仍在岗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劳资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困难企业可实行临时性的弹性工资制。扎实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定期对全市重点企业关闭破产、歇业和岗位流失情况进行重点监测,研究制定失业调控方案,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失业。

四、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充分就业城市

(一)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等系列创建活动。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包括撤村建居社区在内的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到2009年底,确保全市6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主城区的老社区力争全部成为充分就业社区,60%以上的撤村建居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同时,拓展创建范围,提升创建层次,开展充分就业行政村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充分就业街道创建活动,探索开展充分就业区、县(市)创建试点。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的首要任务,作为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指导员的首要职责,积极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功能。街道、社区应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创新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举措,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帮扶制度,设立就业援助员,动态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多渠道分类实施就业帮扶,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以“春风行动”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困难群众帮扶活动,努力破解困难群众生活就业难。

(二)建立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新时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完善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机制,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一要强化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持《*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再就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对上述人员稳定经营并带动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二要鼓励创业园建设。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优先保障创业场地。鼓励创建创业园区,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提高创业稳定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给予主办单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三要搭建创业项目平台。采取政府购买创业项目的办法,完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基地和专家援助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完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积极有效开展职业培训的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适时扩大培训的职业(工种)。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培训任务,扩大定点培训机构网络。完善培训补贴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鉴定补贴、生活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创业并带动他人就业的,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健全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完善培训鉴定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办法。对参加培训后成功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积极提出培训订单的企业以及吸纳培训合格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充分发挥教育培训消费券作用。制定《*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培训消费券作用。充分发挥社区、企业的作用,确保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到位,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发放使用,促进困难企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转移到*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学历提升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并为企业储备技能人才。

五、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稳定就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稳定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要完善责任机制,分解落实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责任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坚持保民生、保重点原则,按照力度最大、政策最优、覆盖最广、合力最强的要求,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资金投入。再就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宣传就业再就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