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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9]3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州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实行公开。(二)诚实守信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工作方式与实际效果的统一,防止形式主义。应当公开的事项必须做到及时公开。(四)服务社会原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通过政务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五)公正公平原则。凡公开的政务事项,在范围、对象、时间上必须做到共知、共享,防止因政务信息不对称使少数人从中谋取私利。(六)有利监督原则。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要便于人民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三、工作目标推进政务公开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必须使政务公开
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努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四、实施范围全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广播电视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行业也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五、实施内容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一)法定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如《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的事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二)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治理和改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三)行政执行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决策的事项,包括依据、标准、过程、结果等。(四)重要人事事项。各级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干部使用、竞争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录用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荣誉称号评审、转业复员军人安置等情况。(五)财政管理事项。包括各级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扶贫、救灾、捐赠款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各种基金、彩票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六)行政执法事项。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和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结果等。
;(七)行政服务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及税费收取、证照办理的依据、标准、过程、期限、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如土地有偿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等。(八)行政监督事项。监察、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九)突发应急事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预警、预告和突发事件的消息,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情况。(十)勤政廉政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六、实施形式推进政务公开要因地制宜,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在形式上要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一)通过有关会议公开。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公开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提案、议案的办理情况等。政府和部门工作会议上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文件和其他重要工作情况。单位职工大会公开单位工作动态、领导干部廉政事项、机关干部关心的重要事项等。(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治理和改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公开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公开公务员录用、荣誉称号评审等重要人事事项。(三)通过公开栏、公开墙、办事指南进行公开。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公开各级政府执法机关和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和结果等。(四)通过社会公示、听证
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凡涉及水、电、气等公共产品价格调整和公益事业收费标准调整等,必须采用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制定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重大项目建设等,须通过社会公示,邀请专家咨询、论证,对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五)通过政府新闻会定期公开政务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实事办理情况,同时要公开自然灾害、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情况。(六)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定公开事项、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执行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监督事项、重要人事事项都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七)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现有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内容,公开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及税费收取、证照办理的依据、标准、过程、期限、结果等。七、工作制度(一)预审制度。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机构预审,重点是限制不公开事项。对不公开的事项,特别是社会要求公开而暂时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必须报主管部门和机构审定,并向社会说明理由。(二)听证制度。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听证的形式,把改革的意义、目的、方案以及可能造成的短期不利影响等向人民群众交待清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采纳群众建议,以取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告示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事项,要在实施前向社会进行明确告示,以方便人民群众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