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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27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类型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实施范围
凡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实行项目评价。
四、组织方式和管理
项目评价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单位自评
项目单位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并对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五、评价方法和指标设置
(一)绩效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
1、目标比较法。指通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2、成本效益法。又称投入产出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3、综合指数法。指在多种经济效益指标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经济效益指数,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4、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5、历史比较法。指将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6、横向比较法。指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7、专家评议法。指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8、问卷调查法。又称公众评判法,指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的方法。
9、询问查证法。指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的方法。
10、财政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二)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1、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基本指标。
2、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
3、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将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财政部门商单位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同时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六、评价工作程序和规范
(一)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和单位应由内部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专家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方案、设置评价指标和标准、具体实施等。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价。
(3)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评价指标和标准、实施步骤等有关要求。
2、实施阶段
(1)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应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到被评价部门(单位)或项目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工作组在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3)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3、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充分体现评价结果对绩效目标的引导作用,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措施和建议切实可行。
(2)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提交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3)结果反馈。评价工作组的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和单位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部门(单位)。
(4)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等资料归档存查。
(二)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1、所有参与评价的工作组人员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2、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项目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
七、结果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检查。
(三)财政部门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以及对绩效评价意见未实施整改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四)对被评价部门(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采取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的,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其中触犯法律的,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被评价部门(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