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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水利局、统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主动接轨上海,融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战略部署,确保我省法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妥善解决一些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地区面临的确实无法如数落实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发展空间不足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将部分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正确认识开展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将坡度较低、原为耕地的部分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工作,旨在确保我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做好这项工作,既是对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拓展,又是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用地空间的客观需要,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种新的尝试。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从有利于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为我省率先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的条件具备或通过整治达到下列标准的优质园地可划为基本农田:
1.确属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登记统计中的园地(含果园、桑园、养殖鱼塘、花卉基地、种草地等);
2.位于城市规划建设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包括待置换建设用地区)及禁止开垦区范围以外;
3.地势相对平坦,坡度一般小于6度、最高不超过10度;
4.连片5公顷以上(与其它原有基本农田相连的可适当放宽);
5.通机耕路,并建有一定的排灌设施;
6.有效土层60公分以上,肥力较好,无明显的土壤障碍因子及污染源。三、对已经具备条件的园地,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财政、水利、统计等部门联合初验、复验确认达到上述标准,且已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要求,界址明确,保护责任落实的,可划为基本农田。
需要通过整治才能达到上述条件的园地,要参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整治,待项目整治竣工验收后,方可划为基本农田。
四、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的报批程序与资料要求
现已具备或通过整治达到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标准的,在报省认证和核准前须经初验、复验:
1.初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财政、水利、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对宜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园地及整治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详细初验,并填写《浙江省优质园地整治项目验收表》和出具初验收报告,报各自一上级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现已具备条件的优质园地也应同样进行初验和出具初验收报告,并在《浙江省优质园地整治项目验收表》上注明“非整治”。
初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资料包括:
(1)验收意见(含项目有否按批准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宜划入基本农田的面积及质量状况的鉴定意见);
(2)优质园地整治后1:1000-2000的实测地籍(形)图及照片;
(3)优质园地整治后土地权属处理及现状开发利用情况;
(4)优质园地整治项目所在地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图斑、地块登记册。
2.复验
市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县级初验报告后,应联合其它有关部门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复测、核定宜划入基本农田范围面积,核查图表册与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据实写出书面复验报告,并报各自上一级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认证
省农业厅根据市级复验报告对各市上报复验的结果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复核认证意见,并将认证意见送省国土资源厅。4.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农业厅的认证意见和市级复验报告进行核准,核准的优质园地可按我省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有关规定正式确定为基本农田,并参照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基本农田集中置换的有关政策进行置换。
需要集中置换的应随同复验认定材料,同时上报相关材料,符合基本农田集中置换条件与要求的即予同步核准。
5.其它
为维护优质园地整治项目管理的严肃性,确保部分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的真实性,所有参与初验、复验的人员和行政负责人均须在《浙江省优质园地整治项目验收表》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资金管理
优质园地整治项目整治所需资金可以列入各级造地改田资金开支范畴,具体管理办法与措施应按照《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21号)执行。
经核准的优质园地系为其它市、县(市、区)有偿代保基本农田的,所收取的“有偿代保护成本费用”应统一列入各级造改田资金专户管理。
六、加强领导
将优质园地划为基本农田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各地可以选择试点,由点到面,摸索经验,逐步展开,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