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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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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阵地,对于促进传统县域经济向现代县域经济转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加快城镇发展,有利于提高城镇的经济集聚能力,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城镇人口承载能力,推进农业人口非农化转变;有利于提高城镇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加快城镇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镇发展规划体系

1、科学制定城镇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村庄向中心村集中”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和集约发展,立足当前,把握长远,统筹安排,编制好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并做好年度建设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形成完善配套的规划体系。逐步建立起市场活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经济繁荣的新型村镇。

2、优化镇村发展布局。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坚持新建与改造、拆旧与复垦、开发与建设、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的方针,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打破区域界限,优化镇村布局,引导农户集中居住。中心城镇和沿省道城镇要着眼城镇化、工业化趋势和村镇布局的变化,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区、工业发展区、商贸市场区、公益事业区、行政办公区和农民住宅区,为农民进镇创造条件。其它城镇要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区、公益事业区、商贸市场区和农民住宅区。中心村要规划建设农民居住区、公益事业区、畜禽养殖区。

3、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城镇建设规划修编由各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中心城镇和沿省道城镇要于20*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要于20*年6月底前完成;中心村规划由县规划局负责,二零零八年底前完成。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20*年6月底前完成。

二、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

4、利用“挂钩”政策,用好周转指标。抓住我省被列为全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试点省的机遇,对下达我县的用地周转指标要改进分配办法,按城镇发展规划,向区域中心城镇倾斜。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督”的原则,建新、拆旧、复垦同步,确保3年内实现占补平衡。具体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

5、用好“折抵”政策,增加建设用地。要高度重视土地整理,加强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加大“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的治理力度,深入挖掘用地潜力,置换用地指标。各乡镇要积极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中心城镇和沿省道城镇每年要整理开发200亩耕地,其它城镇每年要整理开发100亩耕地,3年内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达到1万亩。耕地开垦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凡项目用地已做到占补平衡的,在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收取开垦费。

6、盘活存量资源,加快整合开发。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盘活破产、停产企业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充分挖掘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的潜力,依法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及闲置空闲地的处置力度,最大限度地整合土地资源,获取土地资源开发的最大效益。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成立造地公司,实行土地市场化开发,通过集中整合各种废弃地,创造更多的用地指标。

7、依法保障建设,推进集约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前提下,允许村庄、城镇中的集体用地进行有偿使用和有序流转,允许农民将其原有的宅基地按比例置换到城镇规划区建房,允许整理土地节余指标用于城镇建设,允许通过土地复垦整理补充的耕地指标跨乡镇有偿调剂。要大力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城镇工业区用地可参照县工业园区的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在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等方面进行控制。对统建和自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住房,每户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可按农民宅基地分户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全面提高城镇建设与管理水平

8、牢固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要把城镇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来运作,高度重视盘活城镇资源。在土地开发利用上,坚持放活一块、管住一块、控制一块的原则。对建设用地,要全面放开放活,运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价值;对农民居住用地,要切实管住管好,统一建设的集中居住区实行综合成本定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对零星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对进入城镇居住的农户在拆除原有住房后,可办理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允许产权流转,鼓励社会参与,凡能够商业化经营的,实行有偿使用和企业化运营,最大限度地盘活城镇资源。

9、加快城镇建设步伐。要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建设,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努力提高城镇品位。要按照中长期规划,安排好年度建设计划,中心城镇和沿省道城镇要建设一条文明示范大街、一个交易市场、一个文体活动中心、一个集中居住小区、一个自来水厂、一支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其它城镇要建设一条文明示范大街、一个交易市场、一个集中居住小区、一支规划建设管理队伍。中心村要建设新小区、新设施、新村貌。确保月月有进展,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

10、创新城镇管理机制。要坚持建管并举,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组建专门队伍,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以创建工作为龙头,以“四清”工作为抓手,整治面貌,完善功能,创优环境,提高城镇文明程度。

四、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3年拿出300万元用于城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以补代奖,多整多得。由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对征地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省市外的县里留成部分,乡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的,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可申请缓交半年,逾期不补交,从财政上扣除。对于政策规定收取城镇建设的各项费用,除上缴中央和省里部分外,其余一律用于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2、整合使用相关资金。对用于农村建设的“村村通”、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和国债项目进行整合,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加大跑资金、跑项目的力度。城镇土地经营收益,要用于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城镇的各类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要全部用于城镇建设。

1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建设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多元化投入。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开发建设项目。

五、积极开展扩大乡镇管理权限试点

14、选择炉桥、张桥为扩大乡镇管理权限试点镇,享有县级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权限,凡县里能下放到试点镇的管理权限,一律下放到试点镇。

15、县政府授权试点镇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成立县土地收储中心驻试点镇办事机构,行使县土地收储中心权限,直接办理土地收储、出让手续,收益全部归试点镇所有,报县政府备案。其他乡镇的土地收储、出让收益参照试点镇执行。具体办法由县国土局制定。

16、县政府授权试点镇政府行使县级行政审批权,在试点镇成立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机构,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网按规定直接办理审批手续,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制定。

17、垂直管理部门在乡镇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其领导干部任免,主管部门要事先征询所在乡镇的意见。对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当地发展的负责人,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调整。

六、切实加强对城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8、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查调度制度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建设的领导。各乡镇要把加快城镇发展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抓手,切实摆上重要位置,整合领导资源,成立专门组织,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为城镇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19、实行目标管理。把城镇建设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办法,量化任务,明确责任,加强督查

,强化调度,严格奖惩,务求实效。组织部门要把城镇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20、形成建设合力。县直各部门要把支持城镇发展作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搞好服务,进一步在管理上放权、改革上放手、政策上放活,创造性地做好工作,帮助城镇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敢冒、敢试、敢闯、敢干,不断提升城镇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