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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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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意见

为切实解决全市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青残联教就字[*]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残疾人特殊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方式

(一)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二)托管。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三、四级),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村(户)为单位,有组织地为重度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实施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三、条件

(一)安养、居家托养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智力、精神、肢体等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安养、居家托养政策。

(二)托管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托管政策。

四、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

1.安养: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

2.托管: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

3.居家托养: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

4.资金来源: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由*市和我市各负担50%。我市负担部分由市、镇两级承担,其中财政状况一类镇,由市负担20%,镇(村)负担30%;财政状况二类镇,由市担25%,镇(村)负担25%;财政状况三类镇,由市负担30%,镇(村)负担20%;财政状况四类镇,由市负担35%,镇(村)负担15%。

残疾人跨市托养,*市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市补助资金由残疾人低保金发放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

5.对享受五保待遇的托养残疾人员实行差额补贴,即享受五保待遇的残疾人托养补贴应扣除其五保补贴部分。

6.托养残疾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劳动技能康复专项补助。

(二)机构开办和建设补贴

“十一五”期间,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要采取新建、依托敬老院等社会资源建设等方式,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安养机构或托管机构。

1.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村(居)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

五、托养机构认定与审批

(一)规范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村(居)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二)资质认定

自主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并且托养残疾人不低于50人。专门的安养机构,安养残疾人数不低于40人;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残疾人数不低于30人。村(居)托养站(点),应具备一定场所及管理人员,聘请有爱心、有较强养护能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审批

1.申报。残疾人托养机构会同所在镇,提出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申请,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由市残联会同发改、财政、民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参照《规范》,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审查盖章后的《*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一并报*市审批,经*市考察合格后,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2.申报材料。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复印件、被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和书面报告。

六、审核拨付程序

(一)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审批

1.调查统计。由各镇具体组织管理,每年3月初、9月初,以镇为单位,调查统计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情况;

2.公示补贴对象。各镇要对残疾人托养补贴对象在本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明确享受残疾人托养补贴的条件以及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公示期限为5天;

3.申报。公示确认后,各镇要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审核;

4.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5.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村(居)服务站(点)的残疾人养护员或残疾人家庭。

6.申报材料。

(1)《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及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补贴审批

1.申请。每年3月初、9月初,由残疾人托养机构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初审;

2.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3.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市残联一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各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3)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新建机构、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村(居)托养站(点)奖励或补贴资金审批

1.申请。9月初,申请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自主新建的托养机构补贴资金,由托养机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开办、建设及托养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村(居)托养站(点)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村(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由各镇汇总后报市残联。

2.审核。市残联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对新建和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3.批准拨付。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由各镇拨付到托养机构或村(居)托养站(点)。

4.申报材料。

(1)各机构或村(居)书面申请报告;

(2)《*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3)《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4)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含脑瘫)残疾人托养。各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本镇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确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计划,明确投资标准和服务对象,扎实推进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任务。

(二)坚持公益化方向

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使残疾人得到康复和“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加强组织管理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业务上接受民政、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和残联的指导和监督。市镇两级残联要参照《规范》,加强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托养服务责任书》,市残联、民政、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要通过不定期培训、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质量。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管理。市镇两级残联对非公办托养机构,不参与机构经营、成

本管理,不承担法人责任。

(四)加强财务管理

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发放手续齐全、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审计局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

(五)加强档案管理

要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要建立残疾人养护员和服务对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簿、养护员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建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档案。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软件和信息网络,对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六)加强宣传。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对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