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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农村建筑市场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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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农村建筑市场管理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监管责任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全部纳入法定建设程序,必须依法办理工程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由市建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建筑工程实施依法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必须在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鉴于此类工程面广量多,由市建管部门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三)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尽最大可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市建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以及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乡镇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建管机构”)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建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乡镇建筑市场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建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时,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建筑市场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二、强化基础工作,落实监管重点

农村建筑市场中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面广量多,监管缺失,是我市农村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建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服务、强化基础、加强监管。

(一)选择施工队伍。各乡镇要鼓励与支持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不能以非招标工程为由,随意发包。同时,要将有施工经验,有一定技术设备条件的个体建筑工匠组织起来,在引导、组织与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组成若干个建筑承包队,经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施工能力考核合格后,从事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

(二)提供服务指导。乡镇建管机构应为建设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建设方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集,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倡导环保、节能的理念;向建设单位推荐好的建筑企业(队伍),并提供及时方便的技术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设合同文本,指导建筑承包队与建设单位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推行建筑承包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实行合同见证。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合同见证制度,乡镇建管机构负责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见证与备案,并加强过程监督。乡镇建管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制意识

市建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乡镇建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乡镇分管建筑业的负责人组织1-2次政策、法规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管理与执法水平。加强对全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农村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建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建筑市场流动抽查和定期巡查制度,重点监督建设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抓好监督整改。对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加大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力度。对违规建设的工程项目要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当事人的责任。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全市农村建筑市场监管档案,对建筑质量高、安全效益好的乡镇及建筑企业、队伍要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和申报有关奖励项目;反之,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

要进一步细化乡镇建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建筑市场管理的业务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建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