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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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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发展意见

当前,随着农民增收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农村即将迎来新一轮建房高潮。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农村新一轮建房做到科学规划和建设。现就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建设”的思路,大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与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建设和发展,促进村镇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使全市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的文明生活。

二、基本原则

2、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村庄规划与建设上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

(1)科学布点、一体规划。结合我市农民居住村落现状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按照减少自然村落、整合土地资源、统一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科学安排村庄布点,编制村庄规划。原则上以现有的行政村为单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安排1个村庄规划点,1000人以上的安排2个规划点,全市规划点总数控制在600个左右。村庄布点和规划既要符合我市农村实际、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又要服从全省、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并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体系相衔接。

(2)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考虑到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新一轮建房用地需求不同,可在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和农民建房较为迫切的乡镇村先行试点,试点村可优先选择城郊村、中心村、区位优势较好的村。沿天汊、天扬、天冶、天铜、2*国道两侧的村庄规划率先启动。试点工作中,规划模式坚持“拆、改、留、移”并举,以“改、留”为主,尽可能避免大范围的整体拆迁。建设类型可采取公寓式、联体建筑式和单体式,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公寓式建筑,确需建单体建筑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3)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村庄规划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推动和有关部门方方面面的支持,市委、市政府将结合天长实际,制定并落实村庄规划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减免农民新建住房相关规费等方面给予扶持。规划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负责筹资建设。

(4)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村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主动参与村庄规划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早日让他们享受城市文明,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3、从今年9月份起,正式启动村庄规划建设,争取年底前完成1-2个试点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年完成50%,20*年底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通过1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把天长农村建设成为住房实用美观、设施配套完备、环境整洁优美、社会和谐安定的全面小康新农村。

四、方法步骤

4、此次新一轮村庄规划建设,分四个阶段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1)调查研究阶段(20*年4月至5月底)。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摸清全市农村农民居住点现有状况,并借鉴外地经验,提出我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建设的总体意见

(2)宣传发动阶段(20*年6月至8月31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总体意见》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市村庄规划建设动员大会。

(3)试点工作阶段(20*年9月至20*年12月)。由规划局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确定试点村,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个(其中天长街道、城南街道、秦栏镇所辖行政村20*年内要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程序由乡镇(街道)申请,市规划局确认。主要任务是:完成村庄规划点选址和规划编制工作。

(4)组织实施阶段(20*年开始)。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结合村庄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扩大试点面,稳步推进村庄规划建设,争取在20*年底基本完成所有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规划编制

5、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庄规划的调查、资料收集、组织村民会议讨论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6、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乡镇(街道)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

7、村庄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要合理节约用地,做到相对集中和改善村庄环境。

8、村庄规划应有: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总体规划图、村庄工程管线图、村庄道路绿地系统图、村庄规划说明书等“四图一书”。

9、村庄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所在乡镇(街道)和对口扶持的市直单位共同解决,其中市财政补助每个规划点1万元。

六、村庄建设

10、村庄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规划未批准前,暂停办理农民新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一律停止在原址整体性翻建(房屋破漏适当维修除外),从规划批准之日起,需要建设的必须到村庄规划点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的,由乡镇村安排到拟确定的规划点内按要求建设。

11、村庄住宅建设由规划编制单位免费提供标准图纸、户型和式样,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选择,自行建设,但规划区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必须统一。

12、村庄规划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布置、公用环卫建设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和村负责筹集,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其中道路建设资金结合“村村通”工程由交通局予以适当支持。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相关服务单位负责筹资建设。

13、农民在村庄规划点建房(城市和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村庄按法定程序办理),必须办理“一书一证”。具体程序为:个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选址申请,按全程受理制的程序,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集中报市规划局审批,并领取规划部门发给的选址意见书(10日内办结),凭选址意见书集中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手续(10日内办结),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集中报市规划局领取村镇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10日内办结),农民建房取得以上相关手续方可建设,开工前由建房业主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派人到实地勘察,并按规划图纸确定房屋标高、朝向以及房屋相邻间距,放线后由建设业主按图纸施工。房屋施工过程中,由乡镇(街道)派专人到实地进行阶段性验收,对不按照规定建设的,责令予以纠正。

14、为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鼓励以乡镇为单位,采取统一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办法,参与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并与农民签订安全质量协议书。

15、农民在规划点建房所有相关的建设、土地、规划等规费一律予以免收。

16、今后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投入,将优先配置给村庄规划点。今年对列入村庄规划与建设试点的村庄,市政府在“村村通”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方面优先安排。

七、建设用地

17、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采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调田和向上争取用地指标相结合的办法。允许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在调田和征地过程中,可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土地的统一调剂和占补平衡。具体由乡镇(街道)和市国土局共同负责落实。

18、农民到新的村庄规划点建房后,原房屋必须拆除复垦,对拒不拆除复垦者,除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复垦外,并由土地部门依法处罚。

八、保障措施

1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村庄统一规划与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塑造村庄空间布局形态、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统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龙头工程。要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将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并从相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工程。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专抓专问,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整体互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

20、健全机构、明确职责。鉴于目前全市村庄数量较多,且布局分散,村庄规划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为强化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乡镇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原则上人口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2-3人,3万人以上的配备3-5人;人员从乡镇(街道)现有财政供给人员中择优选调,具体由乡镇提出意见,由编办、人事局、规划局确定。

21、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实施村庄统一规划建设离不开广大农民的正确理解和积极配合。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会同各乡镇(街道)和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村镇规划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实施村庄统一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广大农民认识到推进这项工作的战略意图和目的。各乡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要多听取广大农民意见,在村庄选址上,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和生产习惯;在征地、调田等过程中,多为农民作想,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以此引导农民正确理解、广泛参与、积极配合。

22、强化服务、整体推进。鉴于村庄统一规划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社会管理等多个职能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做好协调服务。规划部门要协助各乡镇(街道)抓紧做好村庄的选址、规划编制评审、建筑式样把关及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工作。土地部门要结合村庄统一规划建设,及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民集中建房提供用地保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和安全。电力、通讯、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村庄统一规划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规划区内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