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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加强职能监督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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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加强职能监督管理意见

为保障全县卫生系统平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强化中心卫生院辖区龙头作用,促进整体医疗卫生工作上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中心卫生院职责

1、中心卫生院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二院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2、中心卫生院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切实发挥枢纽作用,确保卫生系统上下协调、政令畅通。

3、中心卫生院必须及时传达卫生局下发文件及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并按照要求认真抓好督导,确保各项常规工作及临时性工作得到落实。

4、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卫生局工作部署,制定辖区卫生发展规划。要及时向卫生局提供辖区内人才、设备的供求信息,以便于优势互补,发挥辖区资源技术优势。

5、中心卫生院要按季度召开乡镇卫生院、二院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并按季度将辖区内所有医疗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局。

6、中心卫生院要加强对辖区经营管理上的监督,避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经济下滑,要帮助指导辖区内后进单位尽快扭转局面。

7、中心卫生院对辖区内卫生安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强化对安全“四防”、医疗隐患、矛盾纠纷的排查,避免出现重大事故。

8、中心卫生院有无偿承担辖区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的职责,在医疗技术上应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单位提供无偿援助。

二、中心卫生院监督、管理、指导内容要求

1、切实加强对辖区的监督、管理、指导,维护辖区的团结、稳定以及正常的工作秩序。

2、组建辖区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拿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对于存在的重大医疗安全和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上报。

3、认真执行财务预警制度,对辖区医疗单位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心汇报。对往来账款要及时清理,特别是向银行(或单位、个人)借款5000元以上的,要组织职工进行讨论,并写出可行性报告,待卫生局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借贷,否则按财经违纪处理。一经发现财经问题,特别是因各方面原因出现收入下滑、效益下降等问题,要及时上报。

4、设立专职医教科,按照卫生局要求,定期组织辖区开展“双考双评”,并负责辖区内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及技能比武等活动。

5、建立设备购置及基本建设项目逐级审批制度,除基本医疗设备外,辖区内购进5000元以上的设备及10000元以上的基建投资必须及时向卫生局计财审计股写出可行性报告,待批准后实施。

三、中心卫生院权利

1、中心卫生院有权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2、在紧急情况下(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及急诊急救、会诊等),中心卫生院有权对辖区内的人员、设备、药品等进行统一调度。

3、中心卫生院有权提请卫生局对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卫生局在对乡镇卫生院(二院)人员调动及院领导任免时,将充分征求所在辖区中心卫生院意见。

4、对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及管理水平差的乡镇卫生院(二院)主要负责人,中心卫生院有权提请卫生局对其进行撤换,由卫生局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

四、强化责任,严格奖惩

1、中心卫生院院长要认真帮助辖区各医疗单位查找问题、解决问题,要真真正正地帮,实实在在地助。对于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欺上瞒下的中心卫生院长,卫生局将对其进行调整。

2、中心卫生院院长不能利用权力干涉辖区医疗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不能利用权力进行勒索,谋取私利。上述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年度内,辖区卫生经济较上一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并且后进乡镇卫生院、二院卫生工作有了转机,卫生局将按照经济增长幅度给予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年度内,由于中心卫生院没能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辖区后进乡镇卫生院、二院工作没有起色,卫生经济出现下滑,卫生局将按经济下滑幅度给予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人年度内不得评优评先。

5、凡是由于工作失误,辖区内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中心卫生院将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涉及经济赔偿时,中心卫生院将承担一定的赔偿数额。

6、乡镇卫生院(二院)要支持中心卫生院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开拓创新,形成合力,努力推动本院及辖区医疗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