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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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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4号)精神,充分发挥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的、经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校外活动的场所也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丰富未成年人的闲暇生活、促进学习交流的重要场所,在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和服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形成了一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类场所统筹发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综合网络,并在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方面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活动场所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经费投入不足,设施设备落后;校外教育活动与学校教育衔接不够;师资力量薄弱,人才结构不合理;部分场所内部运行缺乏活力,发展后劲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校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创新理念、健全机制,完善功能、改善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充满活力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新体系。

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1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浙江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发展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着力建设好青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未成年人校外专门活动场所。“十一五”期间,各市要开展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示范工程建设,实现“一宫一地”的目标,即建设好一个有较强影响力的、省一级标准的青少年宫,拥有一个年接待能力超过2万人的省级标准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各县(市、区)要开展活动场所标准化普及工程建设,配置好场所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早期建设的、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的青少年宫要及时进行改造,力争“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都有一所符合省级标准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宫。

3加快建设好城市社区和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日常活动场所。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在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中,努力配套建设一所综合利用的或独立建制运行的未成年人校外日常活动场所。在城市,对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站。在农村,要因地制宜,依托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设农村未成年人的日常活动场所。各城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和农村现有的宣传文化中心(站)、科技活动站等要开辟专门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十一五”期末,全省50%的中心镇(街道)都要建一所综合利用的或独立建制运行的未成年人校外日常活动场所。欠发达、人口较少的城市、城镇,原则上要建设一所专门服务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场所。妇联、科协要积极推动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的建设。

4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畴,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级政府投资的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各地应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并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充分发挥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

1青少年宫要充分发挥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等育人功能,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精心组织和广泛开展经常化、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和互动性强的校外活动;结合学校课程改革,广泛开展怡情益智的文体、科技、劳技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在多样化的校外活动中,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提高综合素质。继续深入实施以“青少年宫在线”为核心、以“天天”青少年网络活动室为载体的青少年宫信息网络工程。

2设区市的青少年宫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主动为基层青少年宫提供项目设计、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示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基层青少年宫培养人才。县(市、区)青少年宫要积极将各类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向农村、社区辐射。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善于利用学校和当地其他社会资源,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文化、休闲娱乐、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

3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要充分发挥其场地、自然资源优势和具有较强体验性、实践性、参与性的活动优势,组织学生集中开展生命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环境教育、科普教育、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等综合实践活动,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和直接参与,培养实践能力,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团队意识,培育创新精神。

4科技馆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展出和活动方式,增强吸引力。充分利用展馆资源,开展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教育活动。走出馆门、走进学校、深入社区和农村,传播科普知识,支持和指导学校、未成年人校外专门活动场所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5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充分发挥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根据学校校外活动和学生发展的需要,开发设计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和活动内容,使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高度重视少先队组织在校外教育中的作用,支持少先队开展校外雏鹰争章等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

6加强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鼓励和支持学校、学生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参加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文化、妇联、科协等单位,对本地校外教育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定位和特点,统筹安排校外活动实施计划,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实现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中小学校要把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活动排入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切实保证活动时间。增加德育、科学、文史、艺术、体育等方面课程的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开展教学活动。把学校组织参加校外活动以及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政策保障体系

1加大政府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把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要用于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活动场所使用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家返还我省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明确彩票公益金的重点投向:一是用于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专门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二是用于青少年宫的新建、易地重建或改扩建;三是用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理论研究等。对欠发达地区和边远、海岛地区的未成年人校外专门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要给予倾斜。

2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评估。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完善《关于对浙江省青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进行评估的意见》,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健全评估标准和体系,以评估带动场所建设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场所建设、管理、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督查。对违背公益性原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3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修改完善《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浙江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浙江省青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并逐步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为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4完善和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建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把社会力量兴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纳入评估范畴。对经评估认定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按规定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同等对待。

五、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队伍建设和理论建设

1团省委要会同人事、教育、财政、文化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校外专门活动场所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纳入中小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团省委按照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组建校外教育专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校外教育专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评议推荐工作。

2加强校外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外教育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校外专门活动场所教师,通过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做到教师持证上岗。校外教育教师在特级教师的评选中享受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整合各方力量服务校外教育事业。在市、县(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校外专门活动场所设立校外少先队总辅导员和辅导员。建立和完善校外教育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支持学校教师、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法律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提供服务。鼓励市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师和专业人员到基层场所支教。

3加强校外教育理论研究工作。省、市两级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和教育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校外教育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省青少年宫(基地)协会、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校外教育专家队伍,围绕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应用性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十一五”时期,要完成以德育、艺术、科技、综合实践等为主体的校外教育资源的开发研究。

六、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领导和管理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强督促指导。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省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议事制度,定期召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重大问题,并做好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能。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省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各地要加强青少年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承担起为本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服务的职责。

2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所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隶属关系不变。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的管理规定,定期对所属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被挤占、挪用、租借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限期退还,对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名不副实的场所要限期改正。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要坚决予以清除。各业务主管部门间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集体组织的公益性、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可以收取成本费用。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参加需要收取成本费用的集体活动和特专长培训项目时要实行全部免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收费项目必须报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

4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包括中小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食宿、水电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学校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校外教育活动实施前,要认真研究制定安全防范应急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