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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广播电视低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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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展广播电视低保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切实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44号)和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广局发〔20*〕173号)要求,现就实施全市广播电视低保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目标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使所有“低保户”群众都能方便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享受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要根据浙委办〔20*〕44号文件精神,及时制订本地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计划,由市和区、县(市)文广新闻出版、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里将适时对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推进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实施单位

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和各区、县(市)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承担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的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具体实施任务。

四、实施对象和申请条件

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低保家庭为本次工程的实施对象。其中具备有线电视安装条件的低保家庭,由个人凭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向数字电视公司提出安装申请(集中供养的除外),工程实施单位予以及时安装,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

五、资金保障

根据浙广局发〔20*〕173号文件规定,广播电视低保工程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县(市)共同承担。省、市、区县(市)财政分别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广播电视低保工程考核验收结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所减免的“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给予分类补助(补助或奖励地区分类名单见附件)。

(一)有线电视入网费。扣除省财政补助后,市区(不含*区、*区,下同)所减免的“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区和5县(市)由当地财政和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各承担50%。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低保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减免。根据浙广局发〔20*〕173号文件要求,所减免的“低保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由当地财政承担40%,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承担60%。其中市区财政承担的40%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专项资金补助。各区、县(市)文广新闻出版、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享受有线电视安装和收视费减免的低保家庭名册,对有线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减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核实和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省广电局,并抄送省、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广电局下达有关市(县)的省级补助资金,市、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文广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后下发市、区县(市)补助资金至当地数字电视公司。

六、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内容。

一是各区、县(市)政府对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关心重视程度和计划制订等情况。主要考核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具体实施中相关政策是否体现了优惠和便捷。

二是各区、县(市)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经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发放“低保证”的低保户家庭是否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接入的有线电视信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群众对工程的满意程度,以及向社会公示等情况。

(二)市财政根据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的考核验收情况,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县(市)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七、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文广新闻出版部门履行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