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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旅游条例》,提升*旅游目的地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新一轮*旅游国际化进程,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和“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品牌,实现*旅游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国际旅游休闲中心和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品牌为目标,以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区域管理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合力营造环境友好型旅游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强化属地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安全、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综合整治,采取有效办法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工作。
(二)坚持综合治理。加强市和区、县(市)联动,建立条块结合的旅游环境管理模式。构建联合执法体系,加大旅游目的地环境管理联合执法力度,努力形成市区联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市场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纳入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范畴。
(四)坚持疏堵结合。加大宣传力度,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增设温馨提示,引导游客理性消费;不断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鼓励建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并予以政策扶持。
三、管理目标
加强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是提升*旅游服务和管理国际化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我市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目的地国际地位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从“旅游城市”向“城市旅游”转变的有效途径。通过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强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力争实现旅游行业监管有力、管理资源配置高效、旅游经营诚信规范、旅游环境秩序优化的目标。
四、重点内容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旅游环境秩序管理中,应坚持条块结合、互助合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工商部门重点整治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及室内无证经营;物价部门重点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城管执法部门重点整治景区周边流动兜售、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旅游市场中非法拦车拉客和诈骗胁迫游客的行为;交通部门重点整治旅游市场中无证营运、异地车辆非法驻地经营等行为;旅游部门重点规范旅游服务质量,牵头做好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和游客维权工作;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重点整治辖区旅游环境秩序;卫生、质监、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能积极做好旅游环境秩序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各自实际,依据《*市旅游条例》第47条第一款规定,明确“野导”整治执法主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旅委主任任副组长,市旅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物价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贸易局、市城管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城区政府、下城区政府、西湖区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拱墅区政府、江干区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突出重点,明确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安排,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落实职能部门,健全工作队伍,加大对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的保障力度,确保这项工作人员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
(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为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环境建设情况,提出环境建设工作重点和举措,不定期地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市旅游目的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市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旅游目的地环境秩序管理考核范围、对象、内容、方法及标准,并对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工作任务、执法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各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旅游国际化专项目标考评体系。各县(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