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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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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创业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创业创新,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市新城城市综合体规划》,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二)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来*创业,遵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人尽其才、来去自由的原则,其方式可选择:

(一)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各类企业;

(二)以自有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资金等形式在各类企业入股,或进行科技成果转让;

(三)来本市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技术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以及顾问咨询等活动;

(四)到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

三、依托*经济开发区,加快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以服务为宗旨,建立科技孵化器。科技孵化器以吸引创业初期尚处在起步阶段的留学人员企业为主,工业平台则重点吸引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科研与成果转化能力的留学人员企业。以留学人员创业园为核心,按实体与虚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开放式管理,留学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创业,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创业园组织领导机构。*市人事局和*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业园的规划建设、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扶持、良好的创业空间和完善的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创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指导协调、人才引进、政策咨询、资格认定、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设立“*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联系、接待、咨询等服务工作,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受委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市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留学人员来*创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留学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办实体注册登记的有效证明)和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也可依据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对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愿意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公安机关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凭此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本人及其外籍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居留证》。根据需要,市人才交流中心可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各项服务。

六、留学人员来*创办企业,可凭本人护照(中国或外国的)等有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二年内分步到位;带高新技术成果创业,货币出资不低于1000美元。留学人员在*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也可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条件享受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七、留学人员来*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用地、孵化用房等实际问题。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相应扶持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回报率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

八、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所承担项目凡属高新技术领域的,视项目的成熟程度可申请创业资助。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团队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来*进行转化、创办企业的,按“一事一策”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具体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评估,重点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5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20万元。特别突出的项目资助额上不封顶,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后给予特别资助。对初创期企业可申请两年期内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对毕业企业(孵化项目经考核评估达到相关条件,已转化成产品,形成产业化生产,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的企业)或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可申请三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创办的企业和项目与商业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并符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可享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九、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建立完整财务核算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税,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完善创业园孵化器功能,创造良好的孵化环境。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孵化企业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毕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给予补助。

十一、留学人员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其作价出资额经认定后可高至占注册资本的7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十二、留学人员以在*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授权后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资助和奖励。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三、留学人员进入创业园创办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可以优惠价购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生产、科研用房;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以注册之日起计)全额减免房租。对优秀项目和3人(含)以上留学人员创业团队可适当增加减免租用科研用房面积。

十四、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留学人员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留学人员可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申购免税国产轿车一辆。需更换国内驾驶执照的,按上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应提供周到服务。

十六、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管理权限,可聘用或委任留学人员担任适当职务。受聘到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国外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限制。

十七、留学人员的报酬,应与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根据情况自定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高确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予本人薪金数倍的特聘岗位津贴。

十八、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以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视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十九、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在*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

二十、具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其为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市131人才工程”和“*市135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享受《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政策。

二十一、留学人员随迁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应积极为随同来*工作的留学人员配偶(含外国籍)安排就业。对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推荐;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十二、在创业园创业或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或服务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期限视工作年限而定,最长为5年。对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留学人员,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申请购买人才公寓,并放宽留学人员申购准入条件,对在本市实际居住,*工作落户或持有《*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或《人才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办理人事的均可申请。合法取得外国国籍并来*创业或从事科研、教育、管理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和有关规定购买商品房,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

二十三、留学人员随迁子女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或《人才居住证》或《外国专家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就近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转学手续随到随办,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高中招生时,参加统一文化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十四、留学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十五、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二十六、今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出台新的有关留学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在*创业的留学人员可同时享受。

二十七、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十八、有关经费资助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九、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