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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消防工作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和谐社会构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的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仍不相适应,消防设施还较薄弱、消防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社会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还需增强。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机制,切实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年底前,县城*区、*镇、*镇要建立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20*年底前,*镇、*镇、*镇、*镇、*镇要建立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其它乡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消防泵,并达到农村消防建设标准。2010年底前,37个中心村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泵,并达到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有条件的行政村要根据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城乡消防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编制完善消防专项规划。
要抓紧完善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县城消防专项规划,争取在20*年底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根据城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及时调整、充实和细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和计划性,确保在20*年底完成。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要指导督促各行政村在20*年底前完成村级消防规划内容编制。
(二)加强城乡消防设施建设。
对县城已建成区块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县城新开发区块,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建设项目的同步推进,按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镇、*镇、*镇、*镇、*镇、*镇、旧县街道要在20*年底前完成城镇规划区的消防水源、市政消火栓建设,*镇、*乡、*乡、*乡、*乡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乡镇政府所在地消防水源、市政消火栓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办要把消防设施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将乡村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力量和消防设施等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并作为“十百工程”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要形成以县消防部门——乡镇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村治保组织为骨干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会同公安派出所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和对农民的安全教育,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农村消防安全。县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适时进行演练、训练,切实承担起农村火灾的扑救任务,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四)着力整治火灾隐患。
县消防部门要结合消防重点单位数据库系统建设,对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监管;要结合实际,对重大火灾危险源、重点场所和区域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并纳入监管体系;要对“出租房”、“多合一”、“三合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业、场所以及火灾隐患严重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落实消防措施,强化源头管理;对人员密集且容易造成疏散通道堵塞的场所,要落实单位责任人,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县政府审批后实行挂牌督办,建立收取督办责任金制度,明确整改期限和督办部门,签订整改责任书并组织督查和验收;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形成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的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实行有奖举报。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公众聚集单位(场所),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县消防部门要会同新闻单位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开展消防历史、消防知识、火灾逃生等系列宣传教育;在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门的消防宣传阵地,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在每年11月9日的消防宣传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对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各相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橱窗、专栏,设立消防警示、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标识,建立专兼职消防宣传组织,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特别是对老人、儿童、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要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
(六)严格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区域消防站及装备建设、公安消防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及各项消防工作财政经费投入等内容的考评细则,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考评。对考评达不到目标考核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目标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从重处理。
县监察部门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核准、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拒绝执行消防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火灾隐患单位,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对建立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并根据工作量每年给予10万元左右的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县财政对建立义务消防队的困难乡镇和经济薄弱中心村给予一定的补助。
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将消防官兵的高危补贴、勤务补贴、伙食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其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提高专职消防队聘用制消防人员各项待遇,落实工伤保险。
四、落实责任
(一)落实乡镇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健全组织网络体系,统筹安排消防事业发展。对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绩考核体系当中。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部门行业系统和职能涉及的消防工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社会消防管理。
(三)强化单位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抓消防工作,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机制,确定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预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