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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商贸服务业发展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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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商贸服务业发展管理意见

为加快商贸服务业的发展,鼓励我县商贸服务业创新,大力扶持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推进商贸服务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加快专业市场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服务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1、规划优先原则。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切实组织规划的实施。新办商贸服务企业,必须符合布局规划要求。

2、突出重点原则。优先发展“一主、一副、四极”镇(街道)的商贸服务业,大力鼓励商贸服务业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增强产业的集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

3、优化结构原则。加大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激活全县商贸服务业内在发展动力,通过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品牌和管理模式,改造、提升和发展传统商贸业态。

4、政策扶持原则。设立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今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连锁超市、商贸服务企业技改扩建、物流配送、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及商贸名优企业、著名商号的发展等。对国家实行商品专营专卖的商贸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加快实施城乡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支持发展连锁企业,按照连锁经营要求,实行“六统一”的连锁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连锁超市。连锁超市商品由总部统一配送,配送比率为100%,并具有与总部联网的电脑收银系统。在县城新区对每新增一家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超市门店,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在全县其它各乡镇(包括旧县街道)区域内首家开设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门店,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均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2、连锁便利店。在全县各行政村区域内首家开设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商品由总部统一配送,配送比率在70%以上的连锁便利店,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均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

3、放心示范商店。凡实行一块牌匾、一套制度、一个标识、一本台账、一项承诺,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农村消费安全建设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授予“*县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牌匾,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0.1万元。

4、优化管理服务。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可能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

三、重点扶持物流服务项目

经县政府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费)且营业场地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大型仓储、配送中心等物流服务项目,其用地价格可享受协议供地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推进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

1、鼓励开辟商业特色街(区)。凡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商业特色街(区),经验收合格,县政府命名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投资业主或牵头单位2万元;被命名为市级、省级商业特色街的分别再奖励2万元、3万元。

2、鼓励商贸企业到商业特色街(区)置业经商。在商业特色街(区)设立经营业态相同的专卖店、专业店、特色店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购置营业用房除外)的商贸企业,由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的奖励只享受一次,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3年内免交工商管理费。

五、着力扶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1、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的基本条件: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2、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每年由县统计局会同县经贸局、财政(地税)局、工商分局审核、认定,县政府下文公布。对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实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政府审定,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由县经贸局统一协调、具体监管。

3、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当年首次新增的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

(2)对当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首次突破50万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

(3)企业自备发电补助,按工业规模企业标准享受。

4、为鼓励更多的商贸服务企业和经营者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将在全县每年开展一次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评选活动(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评比办法另定)。对当选的企业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县*年度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称号。对当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由县政府授予“*县*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

龙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留县部分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增量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实,全额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和技术改造。企业退出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后再次进入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行列,如上年实绩低于该企业原列入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最高实绩的,则以最高实绩作为上年基数计算。

5、鼓励和培育商业品牌。凡被授予省、市级著名商标或商号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以后年度获得高一级别著名商标或商号的,可补足奖励差额。

6、鼓励商品市场争创星级文明市场。由县财政对首次达到二星级的商品市场奖励1万元,三星级的奖励2万元,四星级的奖励5万元。

7、鼓励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凡实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且运行正常的商贸服务业规模企业,其新增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由县财政每家奖励2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六、努力构筑商贸服务业安全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创建“绿色市场”

1、凡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被评为省、市“绿色市场”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2、凡营业面积在500(含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被评为省、市“绿色市场”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凡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被评为省、市“绿色市场”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

七、其它

1、享受本奖励政策的商贸服务企业,必须是在本县国、地税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的商贸服务企业。

2、对一个企业享受上述所有奖项的资金总和,要以当年该企业所缴税收留县部分为限。

3、对因偷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4、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商贸服务业项目,以及老百姓生活急需,且千家万户受益的“放心”工程项目,进行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

5、本意见具体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县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分局组织实施。

6、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为3年